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興辦公區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因地制宜完善中興辦公區(以下稱
    中興辦)之公務車輛管理及調派,依行政院函頒車輛管理手冊及本會
    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規定,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中興辦之公務車輛,由本會秘書室中興辦車輛管理單位負責管理、調
    派及保養維修事宜。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變革及業務調整,中興辦之公務車輛管理單位,移由本會秘書室
省府行政科辦理,統一調派管理原省府之公務車輛及中興辦之公務車輛。

三、中興辦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一)出外接洽臺中、南投地區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不便地區之公務或
        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往返高鐵臺中站接送本會一級主管、檔案管理局副局長以上層級
        ,或本會及檔案管理局員工二人以上洽公。
  (三)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四)經本會主任秘書層級以上長官核准之團體活動或其他特殊用途之
        公務活動。
  (五)其他緊急公務。
〔立法理由〕
一、參考本會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規定(以下稱本會車輛調派規
    定)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範方式,整合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並修正
    為規範調派車輛用途;現行第三款所定車輛調派方式移列為第四點。
二、參考本會車輛調派規定第三點第一款,並考量中興辦公區之地理環境
    及交通不便因素,定明調派車輛之各種用途。

四、中興辦調派車輛方式如下:
  (一)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應取得派車單始得開車。使用完畢
        後,並請申請用車人於車輛乘車紀錄上簽證後,妥善保管,以備
        查核。但以電話通知車輛管理單位緊急調派者,駕駛人得依電話
        通知開車,惟需用單位應補辦派車單手續。
  (二)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經由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可,交
        中興辦車輛管理單位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核派。
〔立法理由〕
一、本點由現行第三點第三款修正移列。
二、參考本會車輛調派規定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調派車輛方
    式。

五、中興辦車輛調派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興辦員工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使
        用大眾運輸工具。
  (二)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乘
        車人如因公擬改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三)派車時段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整。但遇緊急事件,需用單位經
        與車輛管理單位連絡同意調派者,不在此限。
  (四)車輛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指定之場所停放,未經許
        可不得在外停留。
  (五)駕駛人應記錄每次出車前後之里程數,並請申請用車人於車輛乘
        車紀錄上簽證後,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六)未經派遣,駕駛人不得私下自行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
        處。
〔立法理由〕
一、參考行政院函頒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八點第六款規定,增列第一款應優
    先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
二、其餘各款修正款次並酌做文字調整。

六、中興辦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準用本會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
    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七、中興辦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出差旅費報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
    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中興辦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出差旅費報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會
相關規定辦理,爰修正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