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遠距辦公實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迅速變遷,強化公部門應變反應效能,並
    解決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下公務人員家庭照護需求,規劃透過「遠
    距辦公」差勤管理方式,運用資訊技術,妥善運用機關人力資源,並
    促進員工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特訂定本方
    案。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適用對象:本會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不包含職務代理人)符合以下
    條件之一者:
  (一)曾經罹患重大傷病已銷假上班,惟於辦公處所執行職務仍有不便
        者。
  (二)因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須使用辦公處所以外更適合之個人輔具
        設備較能充分發揮其工作效能者。
  (三)因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且具特殊照護需求,須於住所處理公務較
        為宜者。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且罹患重大傷病需侍
        奉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單位主管審酌於住所處理公務較為宜者。
〔立法理由〕
為增進本方案實施效益,促進員工個人、家庭及工作之平衡,爰增訂第五
款規定。

三、實施單位:本會各單位。
〔立法理由〕
配合本方案正式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四、遠距辦公差勤管理內容:
  (一)在不影響業務正常推動前提下,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及人力調
        配情形,依本方案規劃符合第 2點規定同仁於適當場所(含其住
        所)辦公,並於簽奉核准後實施。
  (二)實施遠距辦公期間,每2週至少應擇2日返回所屬單位辦公。
〔立法理由〕
配合本方案正式實施,本點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未修正。

五、配套規定:
  (一)實施期間仍應於本會辦公時間以遠端網路方式登入差勤系統打卡
        ,作為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認定依據。
  (二)應使用符合本會資訊安全規定之電腦設備及網路設施,並善用通
        訊設備或軟體,於本會核心上班時間內保持即時聯繫通訊管道(
        如行動電話、通訊軟體)暢通,惟本會不另提供筆記型電腦或行
        動電話等設備。
  (三)如需使用辦公文具物品,應依規定申請並註明為遠距辦公使用。
  (四)實施期間內應登載工作日誌(工作日誌如附件一),並定期陳報
        單位主管。
  (五)實施「遠距辦公」應於事先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又實施期
        間,除有臨時急要業務外,均不得申請加班。
〔立法理由〕
本點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未修正。

六、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立法理由〕
考量本方案實施後,將配合實務需要滾動修正,爰明訂本方案如有未盡事
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