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度預算先期作業編報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所有條文

壹、辦理依據
    一、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以下簡稱預算編製辦法)。
    二、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先期作業實施要
        點)。

貳、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審議範圍
    依據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主辦機
    關及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作業規範
    ,將年度計畫經費送由本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
    個案計畫符合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項所稱「重大公共建設計
    畫」之定義條件並已奉行政院核定辦理者,屬本會年度預算先期作業
    審議範圍。

參、作業流程及時程
    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度預算先期作業辦理流程包括:籌備、年度
    概算編擬及年度概算審議等 3階段。其中,籌備階段由本會辦理前置
    規劃作業,年度概算編擬階段由各計畫主辦機關及主管機關辦理年度
    概算編擬、審查及優先順序排列;年度概算審議階段由本會辦理審議
    作業。
    作業流程及時程,如附圖,得視實際作業需要進行調整。
    一、籌備階段
        (一)本會進行前置規劃作業,確定相關作業事項,並視需要調
              整本作業規範。
        (二)本會視需要辦理說明會:作業規定或作業系統操作說明。
    二、年度概算編擬階段
        (一)主辦機關
              個案計畫應符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範圍,並於前一年度 4
              月15日前奉行政院核定辦理。
              主辦機關應於 4月15日前(或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依
              規定格式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公共建設先期
              作業子系統」(以下簡稱先期作業系統,網址:https://
              gpmnet.nat.gov.tw ),上網填報個案計畫資料,並上傳
              年度計畫書、財務計畫書、行政院核定文件等相關資料,
              線上送計畫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主辦機
              關函送計畫相關資料)。
        (二)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於 5月15日前,於先期作業系統完成所屬計畫
              審查作業,並在行政院核定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訂該機關
              年度公共建設計畫中程歲出概算規劃額度內,分配所屬計
              畫之中程歲出概算、核列經費、提出審查意見及排列優先
              順序,線上送審並將計畫相關資料函送本會及副送行政院
              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三、年度概算審議階段
        (一) 5月下旬起,由本會辦理審議作業:
              1.複審會議: 6月中旬,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召集本會審議
                有關單位,就本會審議處審查結果進行複審。
              2.會審會議: 6月下旬,由本會副主任委員邀集主計總處
                、財政部、工程會等有關機關會同審議。
              3.部會說明會: 7月上旬,由本會主任委員邀集各主管機
                關副首長,就會審結果交換意見。
              4.委員會議: 7月中旬,審議結果提報本會委員會議。
        (二)審議結果陳報行政院:於行政院規定期限前,將審議結果
              報院。

肆、年度概算編製經費提報上限
    依據預算編製辦法,主管機關應在獲配年度概算額度範圍內,編製年
    度歲出概算。
    一、主管機關經費提報上限
        (一)主管機關提報中央公務經費需求以行政院所核定中程資源
              分配方針所訂該機關公共建設計畫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為上
              限。
        (二)主管機關應在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訂該機關公共建設計畫
              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分配所屬計畫之中程歲出概算;其分
              配數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經費提報上限。
        (三)主管機關核列所屬計畫之中央公務經費不得超過該計畫獲
              配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二、個案計畫經費提報上限
        (一)除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經行政院核示加速辦理外,個案
              計畫提報年度經費需求以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個案計畫當
              年度經費需求加計以前年度未編列經費需求。
        (二)主辦機關應確實依個案計畫執行現況及進度、檢討歷年預
              算保留及節餘情形,詳實提報年度經費需求。個案計畫如
              涉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或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應確
              實評估地方政府之執行能量及配合情形。

伍、編報指導原則
    一、計畫需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經費
        除經本會先期作業相關會議審議列為新興重大政策計畫得暫列經
        費外,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不納編經費: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 6
              點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於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審定 3個
              月前,提報行政院核定。爰個案計畫於前一年度 4月15日
              前未奉行政院核定辦理者,不納編經費。
        (二)依據行政院 106年12月13日院授發管字第1061403066號函
              頒「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經行政院核
              定退場或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建議退場者,不納編經費。
        (三)經本會先期作業相關會議決議不納編經費者。
    二、符合得編列經費之計畫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編報:
        (一)延續性計畫
              個案計畫已奉行政院核定,推動順利,經依「公共建設計
              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檢核,無須退場者。
        (二)新興計畫
              1.屬總統與行政院重大政策或方案。
              2.屬離島地區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花東地區綜合發展實施
                方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以及本會訂定與規劃中方
                案。
              3.屬「臺灣永續發展目標」相關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由
                公共建設額度支應者。
              4.新興重大政策計畫,具有整合性效益者。
    三、具自償性計畫應靈活調度財源,優先以民間參與或以特種基金方
        式辦理。
    四、應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計畫優先順序,並考量預算執行能力,
        覈實檢討計畫必要性經費。
    五、主管機關應在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訂該機關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
        ,分配所屬計畫中程歲出概算概算、核列經費需求及排列優先順
        序。
    六、主管機關排列所屬計畫之優先順序,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政府施政重點及優先性。
        (二)計畫之整合效益。
        (三)計畫執行機關執行能量。
    七、本會得依上開原則,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調整個案計畫之優先
        順序。

陸、計畫退件原則
    除經本會先期作業相關會議決議納入審議者外,個案計畫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予以退件:
    一、非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範圍,或屬以前年度已移出至其他類別(
        基本需求、科技發展)預算編列範圍者。
    二、新興計畫未於前一年度 4月15日前奉行政院核定者。
    三、依「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經行政院核定退場
        或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建議退場者。
    四、主辦機關或主管機關未確實依本會所定作業規範完成所屬計畫編
        擬或審查作業者。
    五、主管機關分配所屬計畫中程歲出概算額度之總和超過中程資源分
        配方針所訂該機關公共建設計畫中程歲出概算額度者。
    六、主管機關核列所屬計畫中央公務經費之總和超過中程資源分配方
        針所訂該機關公共建設計畫中程歲出概算額度者。
    七、主管機關未進行所屬計畫優先順序排列,或所列順序無法明確區
        分其優先順序者。
    八、經本會先期作業相關會議決議退件者。

柒、附則
    一、本會辦理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前置規劃,得視未來政策或實際作業
        需要,調整本作業規範,或另定補充規定。
    二、年度預算先期作業辦理期間,得經本會先期作業相關會議決議,
        調整本作業規範所定事項,相關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