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特殊專長之認定,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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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專業人才以其為具有本法第四條第二款前段所定領域之特殊專長
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或其他申請事項,經該領域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屬該領域者,得由本會依該款後段規定,辦理
特殊專長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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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依前點規定辦理特殊專長之認定,應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其會商方式以書面、網路傳輸或召開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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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點規定會商結果,有可歸屬之領域者,移由該領域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其公告之特殊專長,認定是否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依前點規定會商結果,無可歸屬之領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
本會認定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一)諾貝爾獎得主 (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
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
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
(二)國家院士級專業人才。
(三)曾任或現任企業或非營利機構之研發人員,就其專業有獨到才
能或傑出研發表現,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四)取得我國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或符合學歷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
之博士學位,並具國內發展重點產業之關鍵技術,且具有四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五)具有外國律師資格或外國醫學專業領域才能,且計畫依其專業
知識或技術投入我國重點產業之發展者。
(六)曾任或現任於年營業收入一億美元以上全球知名企業之高階主
管,並累計至少五年領導經驗者。
(七)具國內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
術人員。
(八)曾任或現任於獲得投資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國外新創公司或獲
得投資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國內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
隊核心技術人員,且累積至少五年相關工作經驗。
(九)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他公司購併交易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
上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累積至少五年相關
工作經驗。
(十)國際知名線上系統平臺負責人、共同創辦人或重要技術人員,
曾任職或現任職於開發月均十萬個活躍用戶以上且年營業收入
一億美元以上之公司,並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十一)曾任或現任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政府組織及慈善機構之
重要職位,且具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十二)具其他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且曾經或
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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