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
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
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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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職掌如左: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之教學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傷殘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院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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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科、室、庫、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體檢及血庫業務等事
項,分左列各科、庫、中心:
(一)心臟內科。
(二)胸腔內科。
(三)胃腸科。
(四)神經內科。
(五)新陳代謝科。
(六)腎臟科。
(七)血液腫瘤科。
(八)過敏免疫風濕科。
(九)感染科。
(十)呼吸治療科。
(十一)體檢科。
(十二)血庫。
(十三)加護中心。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臟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兒童外科。
三、神經外科:神經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關節重建科。
(二)骨病科。
(三)骨折創傷科。
(四)脊椎外科。
五、麻醉科: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六、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
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醫學科。
(四)優生保健科。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
科:
(一)一般兒科。
(二)新生兒科。
(三)兒童心臟科。
(四)兒童加護中心。
八、復健科:物理、職能、語言等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放射診斷科。
(二)胸部放射科。
(三)腹部放射科。
(四)神經放射科。
(五)兒童放射科。
(六)骨骼肌肉放射科。
十、核醫科: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
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精神部:心理障礙及精神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
列各科:
(一)一般身心科。
(二)老年身心科。
(三)兒童青少年身心科。
十二、皮膚科: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三、牙科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
(一)家庭牙醫科。
(二)贗復牙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口腔顎面外科。
(五)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科。
十四、眼科部:眼睛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
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視覺功能科。
(三)視力保健科。
(四)屈光矯型科。
十五、耳鼻喉科:耳、鼻、喉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
左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頭頸科。
(三)口腔胭喉科。
十六、放射腫瘤科:各種腫瘤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七、急診部:急診病人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外科。
(三)毒物科。
十八、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之診療、教學、研究、保健、體檢、支援
協調社區及基層醫療等事項。
十九、病理部: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有關病理教學
、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病理科。
(二)外科病理科。
(三)細胞學科。
二十、醫學檢驗部:臨床檢驗、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檢驗科。
(二)生物化學科。
(三)微生物科。
二十一、教學研究部:本院各部、科有關之醫學研究發展及教學、訓練
、進修、圖書、圖藝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醫學教學組。
(二)醫學圖書組。
二十二、護理部: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等
事項。
二十三、藥劑部:藥品檢驗、製劑調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請領、保
管、配發、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推動、教學等事
項,分左列各科:
(一)臨床藥學科。
(二)調劑科。
二十四、營養室:食品供應、營養諮詢、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
組:
(一)臨床營養組。
(二)膳食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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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務企管室:門診病人之診療、公共衛生、病理答詢、掛號登記、
病歷管理、住院、計價作業、醫務行政資料統計、企劃經營、績效
管理、品質管理、醫院評鑑、臨床路徑、機要文件、編譯文書、研
考、業務管制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研考品管組。
(二)績效企劃組。
(三)醫務組。
(四)病歷組。
(五)計價作業組。
二、總務室:事務、固定財產管理、出納、機要文件、編譯文書、印信
、研考、業務管制、績效管理、工友管理、園藝設計及不屬其他各
室業務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出納組。
(二)文書組。
(三)事務組。
三、工務室:設計施工、公用設備、修繕保養及環境保護等事項,分左
列各組:
(一)設計施工組。
(二)公用設備組。
(三)醫學工程組。
(四)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統計
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應用發展組。
(二)系統操作組。
(三)技術網路組。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六、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及衣物洗
滌等事項,分左列各組、場:
(一)採購組。
(二)資財組。
(三)配發組。
七、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
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社會工作組。
(二)服務組。
(三)輔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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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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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
心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護理師、藥師、
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呼
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
、醫事放射士。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副研究員、技師
、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副技
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
、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術助理員、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
心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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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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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長、稽核、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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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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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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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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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師級、士(生)級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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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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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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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四人至六人為專業顧問,以其中一人為總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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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輔導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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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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