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
  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
  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

  本院職掌如左: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之教學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傷殘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院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科、室、庫、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體檢及血庫業務等事
      項,分左列各科、庫、中心:
    (一)心臟內科。
    (二)胸腔內科。
    (三)胃腸科。
    (四)神經內科。
    (五)新陳代謝科。
    (六)腎臟科。
    (七)血液腫瘤科。
    (八)過敏免疫風濕科。
    (九)感染科。
    (十)呼吸治療科。
    (十一)體檢科。
    (十二)血庫。
    (十三)加護中心。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臟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兒童外科。
  三、神經外科:神經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關節重建科。
    (二)骨病科。
    (三)骨折創傷科。
    (四)脊椎外科。
  五、麻醉科: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六、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
      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醫學科。
    (四)優生保健科。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
      科:
    (一)一般兒科。
    (二)新生兒科。
    (三)兒童心臟科。
    (四)兒童加護中心。
  八、復健科:物理、職能、語言等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放射診斷科。
    (二)胸部放射科。
    (三)腹部放射科。
    (四)神經放射科。
    (五)兒童放射科。
    (六)骨骼肌肉放射科。
  十、核醫科: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
      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精神部:心理障礙及精神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
        列各科:
      (一)一般身心科。
      (二)老年身心科。
      (三)兒童青少年身心科。
  十二、皮膚科: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三、牙科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
      (一)家庭牙醫科。
      (二)贗復牙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口腔顎面外科。
      (五)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科。
  十四、眼科部:眼睛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
        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視覺功能科。
      (三)視力保健科。
      (四)屈光矯型科。
  十五、耳鼻喉科:耳、鼻、喉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
        左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頭頸科。
      (三)口腔胭喉科。
  十六、放射腫瘤科:各種腫瘤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七、急診部:急診病人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外科。
      (三)毒物科。
  十八、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之診療、教學、研究、保健、體檢、支援
        協調社區及基層醫療等事項。
  十九、病理部: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有關病理教學
        、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病理科。
      (二)外科病理科。
      (三)細胞學科。
  二十、醫學檢驗部:臨床檢驗、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一般檢驗科。
      (二)生物化學科。
      (三)微生物科。
  二十一、教學研究部:本院各部、科有關之醫學研究發展及教學、訓練
          、進修、圖書、圖藝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醫學教學組。
        (二)醫學圖書組。
  二十二、護理部: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等
          事項。
  二十三、藥劑部:藥品檢驗、製劑調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請領、保
          管、配發、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推動、教學等事
          項,分左列各科:
        (一)臨床藥學科。
        (二)調劑科。
  二十四、營養室:食品供應、營養諮詢、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
          組:
        (一)臨床營養組。
        (二)膳食管理組。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務企管室:門診病人之診療、公共衛生、病理答詢、掛號登記、
      病歷管理、住院、計價作業、醫務行政資料統計、企劃經營、績效
      管理、品質管理、醫院評鑑、臨床路徑、機要文件、編譯文書、研
      考、業務管制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研考品管組。
    (二)績效企劃組。
    (三)醫務組。
    (四)病歷組。
    (五)計價作業組。
  二、總務室:事務、固定財產管理、出納、機要文件、編譯文書、印信
      、研考、業務管制、績效管理、工友管理、園藝設計及不屬其他各
      室業務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出納組。
    (二)文書組。
    (三)事務組。
  三、工務室:設計施工、公用設備、修繕保養及環境保護等事項,分左
      列各組:
    (一)設計施工組。
    (二)公用設備組。
    (三)醫學工程組。
    (四)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統計
      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應用發展組。
    (二)系統操作組。
    (三)技術網路組。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六、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及衣物洗
      滌等事項,分左列各組、場:
    (一)採購組。
    (二)資財組。
    (三)配發組。
  七、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
      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社會工作組。
    (二)服務組。
    (三)輔訓組。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
  兼任。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
      心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護理師、藥師、
      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呼
      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
      、醫事放射士。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副研究員、技師
      、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副技
      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
      、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術助理員、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
  心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長、稽核、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刪除)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師級、士(生)級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本院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四人至六人為專業顧問,以其中一人為總
  顧問。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輔導會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