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文案性質涉及二個單位(含)以上者,依主旨或說明欄內述明業務,涉
  及「首要者」(依序為業務主體、業務比重及首項業務區分)為主辦單
  位。
  來文難以判定收文單位時,首依慣例對口單位接辦,次按來文內容屬性
  ,由性質較近之單位接辦,如分文單位有相關核判案例,應隨文檢附參
  考,並簽核分辦。

  各單位均負業務「綜辦」之責,綜辦事項或報告,應由案內業務「首要
  者」為主辦單位,其他單位協辦。
  協辦單位應依業務需要,儘速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二章   職掌
  秘書室分設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機要文件登記、送轉、撰擬處理、整理與保管。
    (二)長官接見賓客協調、聯繫與接待。
    (三)長官辦公室事務處理。
    (四)其他有關機要業務。
  二、第二科:
    (一)本會向立、監兩院之「業務報告」、備(質)詢資料及書面質
          詢回覆綜整作業。
    (二)本會監委巡察綜辦作業。
    (三)上級及本會重要工作(政令)綜合作業。
    (四)「主委月會講話」參考資料撰提。
    (五)本會中長程計畫綜合編審作業。
    (六)本會「委員會議」業務綜辦作業。
    (七)本會年終工作檢討會綜辦作業。
    (八)本會年鑑編撰及行政院公報刊行管制。
    (九)本會史政、年鑑編撰及文史綜辦作業。
    (十)本會會史館業務之策劃辦理作業。
    (十一)本會緊急公務通報處理綜辦作業。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分層負責策劃實施作業。
    (十三)本會各處室業務劃分綜合作業。
    (十四)本會圖書資料蒐集、購置、分類、管理、借閱管制等作業。
    (十五)本會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動及管制。
    (十六)法制再造工作圈推薦評選。
    (十七)「全民防衛動員」業務綜辦作業。
    (十八)秘書室主政之重要會議議事與紀錄。
  三、第三科:
    (一)行政院、監察院重要管制案件及立法院業務報告委員質詢案件
          之追蹤管制與彙整。
    (二)行政院暨本會研考業務協調會報。
    (三)行政院院長、主任委員民意電子信箱之管制。
    (四)行政院行政知識分類架構推動管制。
    (五)研考制度推行及研考法規擬訂。
    (六)為民服務工作、服務品質獎及 ISO國際品質認證策劃推動考核
          。
    (七)研究發展工作項目審定、成果評審獎勵與年報編印。
    (八)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年度施政方針及計畫編審、作業協調、
          施政計畫分級列管之選項管制考評及獎懲。
    (九)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年度工作考成、施政績效評估,考評作
          業及獎懲。
    (十)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審查核轉。
    (十一)本會每週(每日)重要工作預定(協調)編排及公告。
    (十二)本會出版品規劃、管理及統一編號。
    (十三)本會公文查催暨所屬機關(構)公文處理速度考評。
    (十四)長官交辦案件、重要會議(會報)指示事項及有關研考之重
            要案件執行追蹤管制彙報。
    (十五)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管制。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之彙整管制。
    (十七)人權保障工作之推動管制。
    (十八)本會榮民服務白皮書編撰。
  四、第四科:
    (一)文書處理法規釐訂及執行。
    (二)文件之收發、登記及分文。
    (三)關於印信保管事項。
    (四)一般文書及隨文附發之各種獎狀、聘書、證明書等用印。
    (五)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含契約案、訴訟案、財產案及不辦
          文稿用印。
    (六)發文代字編擬。
    (七)檔案管理作業規劃、執行及考核。
    (八)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及入庫管理。
    (九)檔案之清查、銷毀及檢調。
    (十)檔案之目錄彙送、縮影及機密檔案管理。
    (十一)所屬機關(構)檔案業務規劃督導。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第一處分設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年度施政計畫、預算及服務品質、業務策劃
          督導考核。
    (二)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員工座談、榮民懇談及工作會報、年終工作
          檢討會策劃協調處理。
    (三)會屬機構首長聯繫會報策劃督導協調。
    (四)榮民(眷)、遺眷及榮民遺孤急難救助、三節慰問暨認養策劃
          督導協調處理。
    (五)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及榮民(眷)參加「全民健保」業務策劃
          協調處理。
    (六)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社區服務組長、社區服務員遴聘、運用、表
          揚暨業務協調處理。
    (八)所屬服務機關幹部訓練及勞工管理事務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九)所屬服務機關榮民家庭副業貸款欠款追繳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
          方案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十)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榮民宿舍及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業務協調處理
          。
    (十一)戰士授田憑據、榮民水電半價優待及眷村改建業務協調處理
            。
    (十二)本會服務臺業務協調督導。
    (十三)退除役官兵從事計程車業服務照顧協調處理。
    (十四)內政部及地方社政單位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涉及所屬服務機
            關協調處理。
    (十五)社會育幼機構及身心障礙兒童機構收容外住榮民子女及體貼
            照顧弱勢者推動策略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所屬服務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督導協調處理及推動金融
            知識普及活動。
    (十七)所屬服務機關重大突發事件督導協調處理。
    (十八)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房(宿)舍興建維修工程暨設備購置業務
            策劃協調處理。
    (十九)主任委員接見、親訪榮民(眷)暨百歲外住榮民慶生活動業
            務策劃協調處理。
    (二十)外住榮民訪查業務及其他外住榮民服務照顧策劃督導協調處
            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服務機關輔導工作之策劃、實施、督導。
    (二)所屬服務機關輔導幹部管理考核暨人事建議。
    (三)所屬服務機關輔導業務策劃、督導、評比。
    (四)榮民之聯絡協調業務之策劃督導處理。
    (五)本會輔導工作會報之策劃執行。
    (六)志願服務計畫策劃執行輔導、考核暨表揚觀摩。
    (七)收容流落榮民處理。
    (八)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生活輔導及宣教。
    (九)涉及大陸事務協調綜合。
    (十)榮民(眷)往來兩岸探病、奔喪之宣慰。
    (十一)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臺宣慰。
    (十二)榮民返鄉探親途經港澳(欣安服務中心)服務及急難救助。
    (十三)所屬服務機關陳情業務協調綜合。
    (十四)糾紛調處、權益維護、法律諮詢業務協調處理。
    (十五)榮民籌組社團輔導。
    (十六)全國性退伍軍人社團輔導及經費補助。
    (十七)榮民特殊與偶發事件緊急處理。
    (十八)榮民財務託管業務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十九)其他輔導業務協調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二)退除役官兵死亡繼承人所在不明之遺產管理。
    (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繼承賸餘遺產歸屬國庫。
    (四)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所生爭議處理。
    (五)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陳情處理。
    (六)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地方政府軍人公墓葬厝單身亡
          故榮民遺骸(骨灰)協調聯繫。
    (七)支領就養給與亡故榮民殯葬補助費核發。
    (八)支領退休俸亡故榮民申請殮葬補助費協調聯繫。
    (九)退除役官兵死亡辦理除名。
    (十)協助為陣亡將士陳情於國內立碑。
    (十一)單身亡故榮殯葬事務採購。
    (十二)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殯葬暨遺產管理處理。
    (十三)亡故榮民家屬請求協處善後處理。
    (十四)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安葬(厝)處理。
    (十五)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發還大陸家屬處理。
    (十六)亡故榮民建塔入祀陳情事件處理。
    (十七)早期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移厝。
    (十八)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監事會議及業務協調聯繫。
  四、第四科:
    (一)海外退除役官兵輔導聯繫及宣慰。
    (二)海外就學退除役官兵輔導聯繫及宣慰。
    (三)開拓輔導成立海外榮光聯誼會籌組。
    (四)海外各地區退除役官兵急難協處及組織輔導與聯繫。
    (五)海外退除役官兵服務與照顧。
    (六)輔導海外退除役官兵回國作短期參觀訪問。
    (七)旅居國外榮民函請為陣亡將士立碑。
    (八)協助辦理旅居國外之單身亡故就養榮民喪葬。
    (九)其他海外榮民聯絡事項。

  第二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之政策、法規擬訂、修正、解釋及身分鑑
          定。
    (二)退除役官兵榮譽國民證製發及督導。
    (三)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政策、法規擬訂
          、修正、解釋及業務督導。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業務策劃及督導。
    (五)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及停權之訴願、行政訴訟案件協處。
    (六)國軍官兵退除役業務及退除給付法令研商協調。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預算業務協調處理。
    (八)兵役行政業務協調、聯繫及簽辦。
    (九)非任職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脫離就業恢復支領軍
          方給與審查與核轉,或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併計協處。
    (十)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人員請領緩發退伍金查證核
          轉。
    (十一)早年戰(公)傷殘除役士官兵津貼申辦協處。
    (十二)退除役令證遺失協調軍方查核、函證及補發。
    (十三)國軍在臺期間作戰被難歸來人員申請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之
            處理。
    (十四)有關機關通知派員出席研商非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會議。
    (十五)未具退除役身分人員補辦退伍手續之協處。
    (十六)支俸及未就養榮民居住大陸地區期間,退除給付協處。
  二、第二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相關政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
    (二)服役期間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
          之檢定及審核。
    (三)未滿六十一歲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身
          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檢定。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驗證清查業務。
    (五)安養機構內住就養人員全民健保協調處理。
    (六)各服務機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稽查、輔導及個案陳情處理
          。
    (七)經核定初次安置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之意見調查處理。
    (八)退除役官兵申請就養、調整及床位電腦系統業務之督導。
    (九)支俸人員自願停俸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處理。
    (十)各服務機構就養業務督考評比。
    (十一)安養機構床位調整及床位運用系統稽查評比。
    (十二)榮民(含公、自費就養榮民)調整安置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
            處理。
    (十三)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安養機構施政工作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二)除役官兵就養計畫釐訂、執行、考核等業務協調處理。
    (三)安養機構年度工作預算需求協調審核編列運用督導。
    (四)安養機構房舍修建、保養協調。
    (五)安養機構組織規程、編制、人事業務之協辦及安置員額管制運
          用。
    (六)安養機構全般施政管制、協調、督導及各項設備與交通運輸預
          算需求編列運用。
    (七)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給付、調整、協調。
    (八)安養機構「社會工作」各項業務推展及評鑑、督考業務協調。
    (九)安養機構勞力替代方案之協調、督導及內住就養榮民函件處理
          。
    (十)安養機構被服裝具、車輛油料管理督導協調處理。
    (十一)就養人員權益維護協調。
    (十二)安養機構業務研究發展。
    (十三)安養機構替代役役男服勤協調、督導考核。
    (十四)安養機構各項工程(含榮靈祠及墓園整修)業務之督導考核
            。
    (十五)安養機構年度幹部訓練計畫訂定及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安養機構危機管理(含災害應變)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七)安養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十八)「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有關本會部分綜辦。

  第三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業、就學之施政計畫之協調彙辦。
    (二)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釐訂督導與考核。
    (三)接受委託辦理屆退官兵職技訓練聯繫與協調。
    (四)訓練中心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及教育計畫審定與業務督導考核。
    (五)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參加本會自(委)辦進修訓練計畫釐訂執
          行。
    (六)各縣市榮民服務處進修訓練計畫業務督導、協調與考核。
    (七)本會訓練資訊管理系統需求協調、規劃、運用與管理。
    (八)轉業榮民座談及聯誼活動規劃與督導。
    (九)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技訓練、進修訓練業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業法令之釐訂、協調、解答。
    (二)退除役官兵就業計畫之釐訂、執行、督導考核。
    (三)退除役官兵申請輔導政府機關學校公(工)職就業有關協調、
          輔導業務之處理。
    (四)退除役官兵民營企業就業管道拓展、連繫、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民營企業就業服務工作宣導。
    (六)與各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之相關業務處理及協調。
    (七)本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辦理就業服務工作協調、執行、督導考
          核。
    (八)退除役官兵就業服務工作相關活動策劃、協調、執行、督導考
          核。
    (九)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工作相關活動策劃、協調、執行、督導考
          核。
    (十)屆退與退除役官兵生涯輔導活動計畫釐訂與執行。
    (十一)本會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人員專業訓練。
    (十二)榮民就業媒合活動辦理。
    (十三)本會就業服務資訊系統需求協調、規劃、運用與管理。
    (十四)退除役官兵至公民營企業機構就業推介、媒合與職前講習。
    (十五)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人員後續追蹤、訪問、連繫與統計分析
            。
    (十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業務處理。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學輔導計畫之釐訂、實施、考核。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辦法之釐訂、實施、考核。
    (三)退除役官兵就學及相關法令研究解釋。
    (四)退除役官兵就讀國內大專院校獎助學金之核發。
    (五)退除役官兵出國就學之留學獎學金核發。
    (六)退除役官兵推薦甄選就讀大專校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策劃辦理
          。
    (七)退除役官兵推甄及考選就讀大學校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修部二
          技在職班策劃辦理。
    (八)退除役官兵推薦甄選就讀研究所學分班策劃辦理。
    (九)退除役官兵人力培養之教育計畫釐訂執行。
    (十)退除役官兵進修教育計畫釐訂執行。
    (十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參加大專院校進修學費補助。
    (十二)退除役官兵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補助。
    (十三)國內退除役官兵就學、學人訪問聯繫慰問。
    (十四)就學資訊管理系統及「榮民學人人才資料庫」建立、更新及
            運用等。
    (十五)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就學宣導說明策劃與督導。
    (十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學輔導、進修教育業務處理。

  第四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所屬農業機構年度業務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督導與
          考核。
    (二)所屬農業機構農業經營管理制度及生產技術之督導與考核。
    (三)所屬農業機構農業技術訓練計畫審訂督導與考核。
    (四)所屬農業機構辦理農產品加工製造及運銷策劃實施及業務督導
          。
    (五)所屬農業機構物料管理與督導。
    (六)其他所屬機構農業技術指導及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農業協助。
    (七)農業生產、加工及休閒農業合作及委託經營計畫之審訂、督導
          與考核。
    (八)本會海外農業工作發展及農業技術援外策劃聯繫與督導。
    (九)所屬農業機構土地開發、利用之協調。
    (十)所屬農業機構休閒農業策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所屬農業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調處。
    (十二)所屬農業機構勞工「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勞工管理
            事務之督導與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農業生產與安置業務協調與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農、林機關(構)發展觀光遊憩業務策劃、督導及考核。
    (二)所屬農、林機關(構)觀光遊憩專業人員培訓計畫審定及督導
          事宜。
    (三)所屬農、林機關(構)遊憩區經營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年度計
          畫審定及督考事宜。
    (四)所屬農、林機關(構)觀光遊憩區整體行銷、旅遊推廣。
    (五)所屬農、林機關(構)辦理遊憩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勞
          務委外審核及督導。
    (六)所屬林業機關(構)年度業務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與
          執行督導考核。
    (七)所屬林業機關(構)經營項目、生產技術、工資之釐訂及管理
          制度審訂督導考核。
    (八)所屬林業機關(構)技術訓練計畫審訂督導考核。
    (九)所屬林業機關(構)辦理物料管理、產品加工製造督導。
    (十)所屬機關(構)及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林漁牧事業協助。
    (十一)合營林漁牧事業生產或林業加工協調督導。
    (十二)森林遊樂林業勞務及景觀綠化事業之發展策劃聯繫督導。
    (十三)所屬林業機關(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調處。
    (十四)所屬林業機關(構)勞工「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勞
            工管理事務之督導處理。
    (十五)林漁牧事業生產業務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物料管理、土地管理法令釐訂。
    (二)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登記、調撥、盤點督導審核及協助
          處理。
    (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保險狀況統計。
    (四)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報廢報損審核。
    (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受贈財產登記及管理。
    (六)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不適用物資協調調撥。
    (七)本會所屬機關(構)爆炸物管理督導。
    (八)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地籍、地權管理督導審核及協助處
          理。
    (九)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撥用辦理。
    (十)本會暨所屬機關(構)收購及徵收土地協助處理。
    (十一)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督導審核及協
            助處理。
    (十二)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綜合利用、規劃核議及協助處理
            。
    (十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暨土地管理檢核與輔導。
    (十四)本會所屬機關(構)移轉民營資產評價暨辦理招標作業。
    (十五)本會國有財產管理教育訓練。
    (十六)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暨土地管理有關法令之諮詢與相
            關資訊之蒐集。

  第五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所屬工業機構政策擬訂及施政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與
          執行督導考核。
    (二)工業創業計畫釐訂審核。
    (三)所屬工業機構投資計畫預算、技術訓練計畫會同審議及興建計
          畫審定暨監督。
    (四)所屬工業機構生產銷售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之審訂暨業務督導
          考核。
    (五)所屬工業機構廠房機具之佈置暨維護督導。
    (六)所屬工業機構廠員管理有關規定之審核建議。
    (七)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工業機構體能標準及工資釐訂建議。
    (八)所屬工業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協助調處。
    (九)所屬工業機構安全衛生推行與協調督導。
    (十)所屬工業機構物料管理督導。
    (十一)海外工業發展策劃聯繫督導建議。
    (十二)所屬工業機構「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業務之督導。
    (十三)所屬機構工業所需土地開發利用協調處理。
    (十四)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工業生產協助處理。
    (十五)其他工業生產與安置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所屬工業機構勞工管理事務之協調處理。
    (十七)所屬工業機構移轉民營計畫綜合規劃督導執行。
    (十八)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落實推動、管考、訓練等業務
            。
    (十九)辦理本會有關工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二、第二科:
    (一)所屬工程、勞務機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
          議與執行督導考核。
    (二)所屬工程、勞務機構投資、技術訓練計畫之審議與督導。
    (三)所屬工程、勞務機構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審訂督導考核。
    (四)退除役官兵就業工程、勞務機構體能標準及工資釐訂建議。
    (五)所屬工程、勞務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協助調處。
    (六)所屬工程、勞務機構「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業務之督
          導。
    (七)所屬工程、勞務機構物料管理業務督導。
    (八)所屬工程、勞務機構經營與安置業務協調處理。
    (九)所屬工程、勞務機構所需土地開發利用協調處理。
    (十)所屬工程機構海外發展策劃聯繫督導。
    (十一)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工程事業協助處理。
    (十二)所屬工程、勞務機構勞工管理事務之協調處理。
    (十三)所屬工程、勞務機構移轉民營計畫之審議及督導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工程、勞務機構業務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投資事業機構年度經營方針之審議與執行督導考核。
    (二)投資事業機構年度業務計畫、營業預算之審議與執行督導考核
          。
    (三)投資事業機構重大投資(含轉投資)計畫之審議與執行督導考
          核。
    (四)投資事業機構股權承購、移轉、讓售案及重要合約簽訂案之審
          核。
    (五)投資之民營公司籌設計畫釐訂及審核。
    (六)投資事業機構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審訂督導考核。
    (七)投資事業機構經營管理之督導及協調。
    (八)投資事業機構薪資釐訂建議。
    (九)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協助調處。
    (十)投資事業機構有關技術人員訓練之協助。
    (十一)投資事業機構有關會薦經營管理幹部訓練之策訂與執行。
    (十二)投資事業機構董事會議及股東會議資料及紀錄之審議。
    (十三)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監事之工作績效考評。
    (十四)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民營公司之經營協助。
    (十五)投資事業機構安置業務協調及協助處理。
    (十六)投資事業機構經營策略、管理方針之研擬、規劃。
    (十七)投資事業機構中長期發展計畫、資金運用(含投資效益)之
            審議。
    (十八)相關企業趨勢與規模之分析研究。

  第六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就醫政策與全民健保計畫釐訂、執行、考
          核。
    (二)所屬醫療機構施政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三)醫療技術及作業程序研究、協調、建議。
    (四)就醫床位調節及處理照顧。
    (五)政府推動醫療衛生中長程計畫,有關榮民醫療機構協調、所屬
          醫療機構協調、執行、配合處理。
    (六)所屬醫療機構醫療資訊、病患異動調查分析及醫務表報彙辦。
    (七)所屬醫療機構經費、預算需求、協調編列、運用、督導。
    (八)所屬醫療機構榮民病患非健保給付經費、病房費差額、患伙食
          費差額、掛號費及轉院旅運費之協調、審查與督導。
    (九)所屬醫療機構房舍整建、保修、協調、處理。
    (十)所屬醫療機構一般設施、車輛油料、病患被服等籌補、督導協
          調處理。
    (十一)戰時擴大醫療機構收容計畫策訂與協調、督導。
    (十二)榮民、榮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與建議。
    (十三)所屬醫療機構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審查與管制。
    (十四)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計畫、執行及督導。
    (十五)所屬醫療機構臨床醫學與教學研究計畫。
    (十六)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資源數位化合作網整合作業。
    (十七)其他有關就醫綜合業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編制、進用、召、訓等協調、處理作
          業項。
    (二)醫事人員國內外儲訓及在職訓練,參加開會等協調。
    (三)所屬醫療機構衛材藥品品項審核。
    (四)就醫醫院協調及輔導。
    (五)所屬醫療機構評鑑與評比等。
    (六)榮民醫療機構相互醫療技術支援、輔導暨與非榮民醫療機構建
          教合作、醫療技術支援、輔導。
    (七)醫事人員參加各項與本職有關協會或活動。
    (八)所屬醫療機構醫療糾紛協調處理。
    (九)所屬醫療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協處。
    (十)配合衛生署及健保局區域醫療系統整合服務業務。
    (十一)國際醫療服務及救援業務。
    (十二)衛生署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救護業務。
    (十三)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業務。
    (十四)委託各公私立醫學院校醫學系公費生畢業服務、分發作業。
    (十五)其他有關所屬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環境保護政策之建議,環保施政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
          。
    (二)所屬機關(構)環保設施保養維修之建議、協調。
    (三)所屬機關(構)廢棄物、廢污水、空氣污染、毒性化學物質之
          污染防治、工程、管理、處理(置)、改善之建議、協調。
    (四)所屬機關(構)環境影響評估之建議、協調。
    (五)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可能產生各項污染之預防建議、協調
          。
    (六)所屬機關(構)辦公大樓(室)推行環保運動之建議、協調。
    (七)所屬機關(構)環境衛生(居室、廚房、廁所、飲用水、病蟲
          媒管制)之建議、協調。
    (八)所屬機關(構)禁煙及戒(反)毒業務之建議、協調。
    (九)所屬機關(構)土地開發、水土保持、景觀美化、生態保育之
          有關環保問題之建議、協調。
    (十)所屬機關(構)衛生檢查輔導之建議、協調。
    (十一)所屬機關(構)環保專責人員管理、培訓之建議、協調。
    (十二)督導所屬機關(構)環境資訊及各項檢驗報告之建議、協調
            。
    (十三)所屬醫療及安養機構復健計畫及檢定業務處理、協調。
    (十四)所屬機關(構)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策畫、督導、考核。
    (十五)身障重建復健策劃、義肢具籌裝及就養榮民缺牙膺復預算之
            編列、協調、處理。
    (十六)住院病患康復檢定計畫處理及所屬醫療機構職能治療。
    (十七)所屬安養機構之醫療作業、醫療裝備申購協調輔導、考核等
            。
    (十八)所屬安養機構醫事人員之進用等協調、處理。
    (十九)高齡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擬定協調、審查。
    (二十)其他有關所屬機關(構)環保、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身
            障輔具、復健職能治療及所屬醫療、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業務
            。

  第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組織建立友好關係及聯繫訪問。
  二、促進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合作。
  三、辦理來訪外賓接待計劃及簡報參觀。
  四、邀請外賓來訪參加重要會議及重要慶典接待工作,與應邀出國參加
      重要會議業務。
  五、協助有關機關邀請國際友人訪問本會及接待。
  六、接待服務海外返國華僑學人訪問本會。
  七、協助促進國民外交相關工作與活動。
  八、來訪外賓資料登錄建檔。
  九、編譯本會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組織聯繫協調訪問有關文件。
  十、本會相關外文文件譯審業務,外文文書檔案整理、臨時典藏。
  十一、本會各級長官外文函件撰擬及翻譯。
  十二、相關特殊語文文件,外文書刊,專門技術資料,以及本會出版刊
        物專輯等翻譯與編印。
  十三、其他相關國際關係資料蒐集及編譯。
  十四、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相關業務。

  第八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輔導所屬機關(構)工程單位確依本會政策與作業規定,辦理
          工程相關業務。
    (二)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核。
    (三)督導所屬機關(構)辦理本會授權額度以下營繕工程之發
          包、驗收作業相關事項。
    (四)會同會計、政風與業管單位監辦各所屬機關(構)辦理授權額
          度以上之各案工程發包、驗收等作業。
    (五)督導所屬機關(構)委任之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有效履
          行契約行為。
    (六)協助所屬機關(構)對工程疑難或糾紛之疏處與解決。
    (七)管制所屬機關(構)落實營繕工程計畫與執行之各相關作業,
          包括工進、品質與預算支用及工程驗收結案。
    (八)辦理所屬機關(構)執行營繕工程之成效督考輔導。
    (九)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工程會等)相關工程政策之執行
          、資料綜整、彙辦及適時檢討修訂及轉頒相關營繕工程法令作
          業規定。
    (十)提供本會重大營繕工程執行之相關資訊與諮詢資料。
    (十一)辦理「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一億元以上工程各項資料填
            報(上網)、撰擬、綜整、督導、管制、及品質查核。
  二、第二科:
    (一)綜理本會採購政策、制度及法令之宣導、解釋與管考。
    (二)本會採購內部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之研訂與修正。
    (三)所屬機關(構)採購事項及招標文件之審查、協調、督導及考
          核。
    (四)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所屬機關(構)採購實務作業之指導及其
          開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之監辦。
    (五)辦理會本部各處、室業(任)務性需求之財物、勞務採購及驗
          收。
    (六)綜理所屬各醫療機構所需常備藥品及消耗性衛材集中採購。
    (七)本會所屬機關(構)採購決(招)標資料之彙整、統計、分析
          與運用。
    (八)本會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
    (九)國內外廠商徵信及市場調查與採購資訊蒐集彙整及建檔。
    (十)所屬機關(構)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事項之審查及招商甄選與
          採購法規諮詢。
    (十一)所屬醫療、安養機構榮民被服帳籍管理與調撥。
    (十二)配合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之運作,辦理本會暨所
            屬機關(構)(不含榮工公司)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
            採購及特殊性之勞務採購。
  設查核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綜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二、辦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案件;推薦及輔
      導本會與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參與金質獎評選。
  三、本會事業機構承攬政府工程執行進度督導與管制。
  四、綜理本會採購稽核監督業務及行政事項。
  五、採購案件人民檢舉電話及陳請函件之受理與處理。
  六、採購案件廠商異議申訴之查核與處理。
  七、行政院工程會及審計部函查採購違失案件之稽核監督。
  八、所屬機關(構)採購異常案件之主動查核。
  九、每月定期彙報稽核監督之採購案件。
  十、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災害防救業務協調、督導及考核。
  十一、本會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作業規定之研定與修正。
  十二、本會災害預防及防空業務之政策指導與處理。

  第九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會本部財產物品採購登帳核發調配及管理。
    (二)會本部辦公房舍管理調配修繕及房屋保險。
    (三)會本部房地產典押租用等業務處理。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宿舍管理及法令。
    (五)會本部技工、工友、司機、警衛僱用、解僱、管理及勞保。
    (六)會本部工友、技工、司機服務證及一般公務證、來賓證核發。
    (七)會本部各項慶典集會會議場地洽辦及佈置。
    (八)會本部交通工具調派管理修護及停車場管理。
    (九)會本部員工膳食、環境衛生、水電空調、通信設備、管理維修
          。
    (十)會本部門禁警衛、自衛隊編組及防護團之管理協調。
    (十一)本會榮光大樓之管理協調。
    (十二)本會榮光大樓各宿舍及各辦公處所防颱、防火、防水、災害
            預防管制工作。
    (十三)所屬機關(構)事務管理政策擬訂。
    (十四)公關宴會接待安排與各種活動行政支援及禮品選購贈送事務
            之處理。
    (十五)會本部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
    (十六)其他有關事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本會輔導工作政令政績宣導。
    (二)本會發行刊物雜誌及委託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之策劃督導辦理。
    (三)輿情蒐整、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之策劃辦理。
    (四)榮民文藝作家之聯繫及舉辦活動策劃督導辦理。
    (五)新聞媒體、文教機構申請本會提供業務績效辦理。
    (六)本會業務影片、照片、幻燈片之製作、策劃、放映、保管。
    (七)榮民文宣工作之策劃實施考核。
    (八)各項慶典節日活動之策劃督導與辦理。
    (九)「榮民模範」、「員工楷模」、「優秀榮民子女」之選拔與表
          揚。
    (十)其他有關公共關係。
  三、第三科:
    (一)本會政府預算經費出納事務及零用金支付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
          支出。
    (二)安置基金出納事務。
    (三)醫療基金出納事務。
    (四)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
          保管品之收付保管。
    (五)本會員工薪津發放及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薪津扣款
          作業。
    (六)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所得稅扣繳作業。
    (七)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收取保管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
          擔保或退還。
    (八)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有關出納事務處理。
  設國會聯絡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蒐整立法委員對本機關之質詢資料。
  二、蒐整立法院會、委員會及立法委員對本會有關之法律案、預算案之
      審議情形及重要意見等有關資料。
  三、蒐整立、監院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措施之意見及查詢資料。
  四、立、監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或法案有疑義或不同意見時,適時解釋
      或協調派員溝通。
  五、對立、監院委員請託、委辦服務案件之協調處理、管制與回覆。
  六、對國會機關及行政院國會聯絡組織協調聯繫。
  七、對監察院查詢、請願、調查、糾彈案件之蒐整與協調處理。
  八、對各委員會及國會各黨團之協調聯繫。
  九、地方民意代表對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意見蒐整與協調。

  人事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處綜合業務之擬辦。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組織編制及員額釐訂設置之擬辦。
    (三)職務歸系之擬辦。
    (四)員工待遇及福利之擬辦。
    (五)印信之轉請刊發及繳銷。
    (六)績效獎金及核心價值體系業務之擬辦。
    (七)綜合性人事法規管理之擬辦。
    (八)人力評鑑綜合業務(含備援人力)之擬辦。
    (九)事務勞力替代推動方案及業務委託民間之擬辦。
    (十)勞工行政、法令釋疑及協助處理業務。
    (十一)勞工團體(工會)之組織登記輔導監督之擬辦。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工級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員額管制業務
            。
    (十三)替代役役男員額進用、分配、協調、與法規等綜合之擬辦。
    (十四)本會職員(工)人事資訊業務之擬辦。
    (十五)員工消費合作社政策及綜合性法規業務之擬辦。
    (十六)績優工級人員選拔之擬辦。
    (十七)本會職員、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保費之擬辦。
    (十八)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工退休、資遣、撫卹案件及照顧
            服務事項之擬辦。
    (十九)職員福利互助及員工災害業務之擬辦。
    (二十)駐衛警業務之擬辦。
  二、第二科:
    (一)本會委員派兼、行政院核定職務(公職及事業機構負責人、經
          理人)派免建議,及所屬機關(構)正副首長職期輪調作業。
    (二)本會職員任免遷調、動態銓審、請任案件、升等、機要人員進
          用與管制等業務之擬辦。
    (三)本會職員借調、兼職及職務代理案件之擬辦。
    (四)本會甄審委員會之編成及本機關甄審案件之簽擬與開會相關作
          業。
    (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新進職員(公務人員)甄選(試)作業
          、職工進用案件之擬辦。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直接安置之執行、分區安置通報編印製發,及
          相關交辦函件之擬辦。
    (七)軍職轉任本會公職人員軍職履歷查註、停(復)俸案件(86年
          1月1日以後)之執行。
    (八)本會職員薪俸動態,及簡任非主管支領簡任主管職務加給管制
          業務之擬辦。
    (九)本會職員薪資債權扣押、移轉等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擬辦。
    (十)會本部一級主管以上暨所屬機關(構)首長布達宣誓及新職介
          紹之擬辦。
    (十一)投資事業機構會股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及會派職
            員派免、推薦作業。
    (十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依法進用作業及管制。
    (十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主管以上人員簡歷冊、會本部職員錄
            之編印製發。
    (十四)本會職員服務年資疑義查證及在職、離職、服務證明書填發
            之擬辦。
    (十五)公務人員高、普、特考(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身心障
            礙人員特種考試)分發職缺之調查、申請與管制案件擬辦。
    (十六)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策劃、協調及請辦考試作業。
    (十七)本會暨所屬機關(構)運用公教志工從事志願服務案件擬辦
            。
    (十八)本會人事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之編成、開會,及人事人員
            任免、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作業。
    (十九)本會顧問遴聘法令規定及聘(解)任案件擬辦。
    (二十)各醫學院醫學系暨國防醫學院醫學系代訓畢業公費生分發(
            輪調)派職擬辦。
  三、第三科:
    (一)職員、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替代役人員平時考核實習考核
          、考績(成)之擬辦。
    (二)職員獎懲及保障業務之擬辦。
    (三)本會幹部訓練計畫之綜合處理及公務人員訓練班年度計畫審訂
          與業務督導考核之擬辦。
    (四)訓練進修(在職訓練)之擬辦。
    (五)勳(服務)獎章之請頒、專業證照管制及模範公務人員、績優
          人事人員選拔之擬辦。
    (六)職員考勤及差假管理之擬辦。
    (七)年度出國計畫審議之擬辦。
    (八)職員服務證核發及國民旅遊卡簽(續)約之擬辦。
    (九)本會值勤工作管理、協調及重大違失事件之擬辦。
    (十)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之擬辦。
    (十一)行政中立、參與暨建議制度之擬辦。
    (十二)本會員工各類文康活動、員工自強活動之擬辦。
    (十三)促進女性參與決策、兩性平權業務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之擬辦
            。
    (十四)員工心理諮商及其相關業務之擬辦。
    (十五)推動英語能力業務之擬辦。
    (十六)本會  國父紀念月會及各項球類錦標賽活動之擬辦。
    (十七)本會政務官及政風人員財產信託之擬辦。
    (十八)本會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及實務訓練之擬辦。
    (十九)本會公務人員組織學習及終身學習護照之擬辦。
    (二十)本會人事機構人事業務平時考核及績效評比之擬辦。

  政風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工作綜合規劃。
    (二)政風法令之研擬與修訂。
    (三)政風工作年度計劃策訂及督導考核。
    (四)政風法令之宣導及督導執行。
    (五)政風組織之編設及修訂。
    (六)政風人員管理、遷調、任免、銓審、考績、考核、獎懲。
    (七)政風業務兼辦制度之督導與協調。
    (八)政風業務經費之編報管理。
    (九)政風人員之訓練(講習)、教育(研習)。
    (十)政風訪查及興革建議。
    (十一)政風人員風紀查察。
    (十二)政風工作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
    (十三)政風督導小組會報之策劃、協調與執行。
    (十四)「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十五)本會及所屬機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
    (十六)政風檢舉專用信箱之開啟、登記、分辦、回覆作業。
    (十七)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評核)作業。
  二、第二科:
    (一)預防、發掘貪瀆不法工作之策劃、執行及協調。
    (二)員工貪瀆不法資料之查察處理。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採購案件程序監辦。
    (四)政風狀況查察處理。
    (五)維護機關設施安全之計劃、督導、協調、執行。
    (六)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重大災害勘查之監(協)辦。
    (八)員工、榮民重大糾紛之協助調查處理。
    (九)員工、榮民及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會弊端調查。
    (十)預防易滋弊端業務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十一)公務機密維護策劃、協調、執行及洩密案件調查處理。
    (十二)各種政風案件之調查擬處。
    (十三)重大政風專案清查之擬處。
    (十四)政風機構與檢調單位之聯繫協調。

  會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概算、預算籌編。
    (二)辦理所屬機構預算分配、核簽。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預算控管。
    (四)預算執行督導、考核。
    (五)本會歲計會計聯外資訊管理系統推動與整合。
    (六)其他預算業務。
    (七)會計人員之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
    (八)會計人員教育訓練。
    (九)附屬機構會計財務違常事件之處理。
    (十)其他會計人事業務。
  二、第二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會計法規制度釐訂設計。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編製。
    (三)本會會計事務處理及所屬機構會計事務督導。
    (四)本會各項帳簿登記傳票編製及憑證保管。
    (五)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國庫、集中支付。
    (六)其他會計業務。
  三、第三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制度釐訂與推行。
    (二)本會經費收、支普通基金預算機構支出憑證審核。
    (三)審計機關抽查本會公務會計財務收支帳務之處理(聲復)。
    (四)本會及所屬普通基金預算機構採購監辦。
    (五)會計、審計法令之轉頒。
    (六)本會及所屬普通基金預算機構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七)其他內部稽核業務。
  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會計室(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決)算之編審與彙編。
  二、預算執行督考。
  三、會計制度(法規)釐訂、設計、審核、修訂。
  四、各種會計報告之審核與彙編及會計事務之處理與督導。
  五、基金存款調撥、財務管理等審核建議處理。
  六、基金之帳務處理、憑證保管。
  七、審計機關財務收支抽查會計帳務之處理(聲復)。
  八、投資事業機構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會計報告等資料之處理。
  九、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十、其他基金會計業務。
  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會計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決)算之編審與彙編。
  二、預算執行督考。
  三、會計制度之研訂。
  四、各種會計報告之審核彙編。
  五、基金會計帳務處理憑證保管。
  六、審計機關財務收支抽查會計帳務之處理(聲復)。
  七、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八、其他基金會計業務。

  統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統計法規、方案、計畫及釐訂執行。
    (二)所屬機關(構)統計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
    (三)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編印、發布、管制及將結果提供
          決策或業務單位參考。
    (四)專案調查設計及執行。
    (五)配合相關政府機關辦理與本會有關之調查統計。
    (六)與各統計機構之聯繫協調及資料交換。
    (七)統計方法、學理、模式之研究及採行。
    (八)其他有關統計分析與統計資料提供。
    (九)統計人員之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
    (十)其他統計人員人事業務。
  二、第二科:
    (一)進行系統分析及業務電腦化計畫。
    (二)本會管理資訊系統之策劃、建立及修訂。
    (三)對所屬機關(構)電腦系統建立指導及資源分配整體規劃。
    (四)本會電腦機種選定能量規劃及電腦作業標準化。
    (五)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效率及督導考核。
    (六)程式設計、測試及維護。
    (七)電子資料檔案之保管。
    (八)本會資訊安全政策建立執行及對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督導
          及考核。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資訊教育訓練。
    (十)所屬機關(構)資訊主管人員任用之建議。
    (十一)其他電腦維護、操作與電子資料處理。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蒐集策劃辦理、管理建立及管制。
    (二)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督導與績效評估。
    (三)向政府機構、軍方有關單位蒐集、交換、整理有關退除役官兵
          資料。
    (四)新退除役官兵資料登鍵管理督導及對已退官兵資料之補(增)
          建。
    (五)退除役官兵資料異動登鍵、查證、及輸入輸出協調與管制。
    (六)大陸地區人民來函查詢親友下落處理。
    (七)其他退除役官兵資料管制。

  法規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
  二、本會立法政策之研擬。
  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諮詢。
  四、行政院函轉或函發有關綜合性法律、法規之處理。
  五、本會法規之管制、整理、編印。
  六、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
  七、涉及本會權益重大訴訟案件之協助。
  八、重大法律糾紛事件之研處及協助。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對外簽訂契約之法律意見之提供。
  十、本會訴願案件之擬議及綜辦。
  十一、本會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敦聘法律顧問之員額管制。
  十三、本會重大法律案件邀請專家、學者研商及諮詢。
  十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三章   權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與工作計畫指示及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批閱及核判。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各附屬機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五、各級人員依權責任免考核及獎懲。
  六、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定。
  七、委員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主持。
  八、其他有關政務處理。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及工作計畫襄助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核閱及襄助指示處理。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四、所屬機關(構)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五、秘書長擬議陳核案件襄助核批處理。
  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委員會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時代為主持。
  七、其他有關會務襄助。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處室工作指揮督導及紀律整飭。
  五、各處室職員調配核議。
  六、各處室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
  七、所屬機關(構)監督指導及考核核議。
  八、人事權責依規定核擬及核准。
  九、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議。
  十、對外聯繫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務襄贊。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秘書長處理日常業務。
  二、各處室文稿核閱。
  三、機密文件之撰擬。
  四、計畫報告審核。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六、授權對外聯繫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核簽。
  二、主管業務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三、機密文件撰擬。
  四、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五、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六、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核擬。
  七、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八、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九、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及核准。
  十、秘書室日常業務處裡。
  十一、長官交辦事項。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有關文稿審閱簽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處理保管。
  三、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四、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五、業務報告撰擬。
  六、長官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法令政策研擬。
  二、本會法令規章審閱。
  三、本會業務計畫及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本會重要文件審議。
  五、長官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專案資料蒐集整理研究與編撰。
  二、本會重要業務研究與建議。
  三、有關文稿審閱與簽擬。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
  五、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六、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七、長官交辦事項。

  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
  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核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六、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七、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核准。
  八、本處、室日常事務處理。
  九、長官交辦事項。

  副處長、副會計長協助處室主管處理本處、室事務,並於處室主管差假
  時代理其職務。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建議。
  二、重要政策、計畫及文稿撰擬。
  三、本科工作分配及執行進度管制。
  四、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五、主管文稿初核。
  六、所屬職員指導監督與考核。
  七、本科例行事務處理或核簽。
  八、長官交辦事項。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林漁牧工礦技術設計指導。
  二、地政與測量技術指導。
  三、營建工程技術設計指導。
  四、資訊與資通技術設計指導。
  五、農林漁牧工礦設施檢驗。
  六、各項工程檢驗。
  七、醫療保健技術設計指導。
  八、各專業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性事項檢查擬議。
  九、長官交辦事項。

  編譯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編譯各項文件。
  二、研擬各項有關外文資料。
  三、承辦指定事項。
  四、長官交辦事項。

  稽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財務管理之指導與改進。
  四、財物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五、長官交辦事項。

  技士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項專業技術工作協辦。
  二、其他有關技術工作承辦。
  三、長官交辦事項。

  專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方案報告擬簽。
  二、具有專業性業務承辦。
  三、重要文稿撰擬及資料整編。
  四、長官交辦事項。

  科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撰擬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辦事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承辦普通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雇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繕寫文件。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承辦事項之責任,依下列推定:
  一、超出代行範圍發生越權,由核辦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擬辦人員負責外,其各級主管及
      核稿人員均應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擬稿人員與各科主管人員連帶責
      任。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及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
      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
      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引用法令條文、案例及行文手續上錯誤,除由擬稿人員負責外,各
      級核稿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
      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科長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之收發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
      管科長負連帶責任。
  九、財務處理錯誤,除承辦人員負責外,其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應負
      連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長官
        連帶負責。
  十二、文稿、重要文件完成陳閱、核判等程序,未依規定辦理歸檔,由
        經辦人員負責,致使遺失外漏者,則其主管連帶負責。
  十三、其他事項,依職責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四章   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定期或隨時舉行;並得視業務需要,舉行其他重要會議。

  本會會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各類型工作會報每二至三個月舉行一次,
  由主任委員主持。業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秘書長主持。

  本會各處室為檢查其主管業務之得失,每月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
  會一次。

第五章   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