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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每次訪問完畢,應將下列資料報會核備: 一、檢討會議紀錄。 二、訪問紀錄表。 三、訪問成果統計表。(表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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