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輔導會、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
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
分之二。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立法理由〕
一、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及本會實
    際運作需求,修正第一項輔導會派任本會委員組成,賦予派任委員之
    彈性,及增訂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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