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
  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會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
  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