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
  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
  ,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
  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
  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