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
  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
  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