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細則。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各農場得設組、室及分場如附表。

  產銷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四、其他有關產銷輔導事項。

  觀光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與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二、工程作業規劃執行。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五、其他有關觀光行政事項。

  主計室掌理農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農場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