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費安養機構臨時收容社會失養老人暫行作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內政部依據「老人福利法」自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由各縣市政府
    對轄區內未立案之安養護機構依法進行取締,為協助處理遭取締安養
    護機構原安置之老人,內政部協調本會所屬榮家運用空餘床位臨時緊
    急收容,俾免失養老人流離失所,造成更嚴重之社會問題。
貳、收容對象:
    原安置於各縣市政府依法取締之安養護機構,無法定傳染病與精神異
    狀,合於一般安養或養護條件,且各縣市內暫無適當處所可供緊急安
    置之失養老人。
參、收容照顧範圍:
一、供應三餐(自付伙食費)。
二、供應住宿。
三、提供醫療保建(依現行健保給付規定辦理)。
肆、實施要領:
一、各榮家控留安養床位十至十五床,養護床位五至十床,合計十五至二
    十五床,暫供臨時收容運用,並由各榮家就現有安養護空餘床位調整
    。
二、各勞家應區分安養、養護性質,採集中分別收容照顧方式辦理,臨時
    收容安置以一至三個月為原則,如係須積極治療之老人,應要求逕送
    醫院治療,不得收容。
三、收容區分:
(一)北部地區榮家(板橋、臺北、桃園、新竹榮家):
      苗栗縣(含)以北各縣市失養老人。
(二)中部地區榮家(彰化、雲林、白河榮家):臺中縣(含)以南、嘉
      義(含)以北各縣市失養老人。
(三)南部地區榮家(佳里、臺南、岡山、屏東榮家):
      臺南縣(含)以南各縣市失養老人。
(四)東部地區榮家(花蓮、太平、馬蘭榮家):宜蘭、花蓮、臺東縣等
      失養老人。
伍、具體作法:
一、合於區時收容對象失養老人,經轉送至榮家後,應先行確認身分及轉
    送機構,依附件一立切結書(一式兩份)後,安排榮舍專區收容;假
    日及夜間,若有特殊狀況者,由總值日會同堂隊留值人員先行安排暫
    住。
二、收容期間:安養老人之三餐應至榮民餐廳與榮民共餐,養護老人則依
    現行作法,由護工送至養護房。
三、失養老人於暫住期滿前,應協調轉送機構、家屬或地方政府社政部門
    派員結清伙食費。
四、住宿期間由榮家提供寢具(床單、棉被、枕頭等),老人所需之換洗
    衣物及養護材料(如紙尿褲等)由家屬提供,如係中低收入戶或身心
    障礙者,可協調地方政府社政部門提供。
五、轉送之失養老人財物,於轉送當日由榮家指派專人與轉送護送人員當
    場清點,貴重物品一律不予代管,由家屬領回,現金五千元以下,身
    心健康及能自理生活者,自行保管,重癱者由榮家列帳代管,並依規
    定支用。
六、收容期間生活作息悉依榮家規定辦理,一般醫療保健由保建組負責,
    重大作病則轉送地區健保醫院門診或住院,有關健保給付,悉依現行
    「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七、收容期間如發生糾紛或違法犯規情事,應會同地方警、社政機關共同
    協調處理,並得協請地方政府社政部門儘速辦理轉介安置。
八、失養老人家屬如欲帶其外出,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不得未經許可
    私自帶出榮家;不假離開家區,即行交由地方社政部門協處,違規兩
    次以上者,辦理退住事宜。
九、收容期間亡故者,當日應即會同地方檢、警、社政部門(或家屬)共
    同處理。
十、收容期滿前一週,地方政府仍未通知轉介安置者,應即依附件二格式
    傳真通知成轉送機構(家屬)及地方政府社政部門儘速辦理轉介事宜
    。若屆滿前三日仍未見辦理轉介安置者,榮家即行備文地方政府社政
    部門停止收容安置,並由家屬接回。
十一、轉送人員查明身分為榮民或非屬未立案安養機構之失養老人,悉依
    本會(87)輔貳字第七二0二號函頒「就養榮民服務責任劃分實施規
    定」辦理。
十二、各榮家辦理本案應以協調溝通方式處理,若由家屬或地方警政機構
    轉送,應主動與地方政府社政部門先行連絡,共同辦理臨時收容事宜
    。
陸、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另函補充說明之。
附件一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委請貴家臨時收容照顧      先生
(身分證字號:      ),並以三個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為期限,期間概遵榮家一切規定,並
支付相關費用,期滿時無異議離開貴家。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通    知    單
貴府前於  年  月  日轉送至本家臨時收容照顧之
先生(身分證字號:      ),即將於  年  月  日屆滿
,請依原收容之規定,前來本家辦理接回事宜。
          此  致
縣市政府社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