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公務預算
單位,其預算編製、執行及會計作業,以本會開發之「歲計會計管理
系統BACS」(以下簡稱BACS)辦理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會安置、醫療基金所屬單位之歲計會計事項,其經費由公務預算支
應者,應視該經費歸屬之工作計畫,由會本部主管該工作計畫之處室
,透過BACS系統辦理之。
三、BACS系統維護,由本會統計處、會計處及程式開發相關人員組成,提
供系統使用人員登錄、群組設定、資料庫維護、系統安裝及問題諮詢
等相關服務。
四、所稱群組,係指BACS系統使用人員,依其承辦業務性質及職掌予以分
類,區分系統管理員、決行者、預算審核員、預算承辦員、會計承辦
員、稽核審核員、稽核承辦員、主管機關承辦員、一般使用者、瀏覽
員、會屬審核員、出納人員,共計十二類。
五、所稱 GBA系統,係指行政院主計處開發之「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
統」,為中央各機關所共同適用之標準,本會開發之BACS系統產生之
預算、會計等資料,仍須轉入 GBA系統,上傳至中央主計機關。
六、BACS系統使用人員,應依其歸屬之群組登入作業,各群組名稱定義如
左:
(一)系統管理員:為 BACS 使用權限、各項資料設定及維護之作業人
員。
(二)決行者:各支付案件判行人員,由會計處權責長官執行。
(三)預算審核員:負責本會各單位預算分配通知單印發及會簽案複審
,由會計處第一科科長辦理。
(四)預算承辦員:負責本會預算分配、控制、經費保留、會簽案之作
業人員,由會計處第一科辦理
(五)會計承辦員:會本部及所屬單位之會計作業人員。會本部由會計
處第二科辦理;會屬單位由會計人員辦理。
(六)稽核審核員:負責支付案件及憑證複審人員,由會計處第三科科
長辦理。
(七)稽核承辦員:負責支付案件及憑證初審人員,由會計處第三科辦
理。
(八)主管機關承辦員:負責會本部各處室主管工作計畫預算籌編、分
配之作業人員,由各處室綜合業務承辦人員辦理。
(九)一般使用者:會本部及所屬單位,以BACS系統操作一般歲計作業
之人員。
(十)瀏覽員:以BACS系統查詢歲計會計相關資料之人員,包含一般使
用者及各單位主管。
(十一)會屬審核員:所屬單位會簽、支付案件及憑證審核人員,由各
單位主辦會計辦理。
(十二)出納人員:本會所屬單位辦理現金、票據收支之出納人員。
七、BACS系統使用人員異動或新增使用人,應通知本會系統管理人員更改
相關設定,完成後始得登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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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編製及分配作業
一、會計處應於預算編製作業前,依據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規定,於 GBA及BACS系統中完成預算及會計各項資料設定作
業。
二、會計處依據行政院核定年度歲入、歲出額度,透過BACS系統分行各工
作計畫業管處室及所屬公務單位編列年度概算,各處室及所屬公務單
位即依施政目標、預期績效等指標,於核定之額度內編列各計畫年度
概算。
三、會屬單位概算編製作業完成後,透過 BACS 系統將概算資料上傳至會
本部,會本部各處室即依其主管之工作計畫,彙總各所屬單位概算審
查後,送會計處彙編。
四、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會計處即依據法定預算金額,分行各工作計
畫業管處室提供預算月份分配數及各單位分配金額,並以BACS系統完
成月分配作業後,將月份分配數資料轉入 GBA系統後,上傳行政院主
計處及臺北區支付處。
五、預算案如未能依期限完成法定程序,各業管處應於十二月五日前,估
算下年度一月至三月需支用金額,送會計處彙編本會「歲出分配預算
暫列數額表」,陳報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國庫署建檔,核定後登入
GBA 及BACS系統,據以辦理暫列數分配作業。
六、會計處預算承辦人員依據核定之各月份分配數及各單位分配數,以BA
CS預算分配子系統開立預算分配單,列印後函送所屬單位辦理。
七、國防部執行之「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及「退除役官兵退休業務」工
作計畫,其各年度經費需求,暫依現行作業程序由國防部提出需求及
分配,本會由第二處主政辦理各項協調事宜,於取得預算案及各月分
配數後送會計處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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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會簽及支付申請作業:
一、各單位應依據預算分配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於分配之額度內辦理會簽
及支付作業,未經分配之經費,除年初以暫列數支應者外,不得申請
核撥經費。
二、統籌科目經費之申領,會本部各處室應向人事處提出申請,人事處於
完成書面審核後,以BACS系統辦理會簽及支付申請作業;會屬單位亦
應依相關作業規定完成審核後,透過BACS系統報會覈實支領,不受預
算分配之限制。
三、會本部各處室經費支用案件,應以書面作業簽核,同時由各處室承辦
人員以「一般使用人」登入BACS會簽案申請子系統下作業,其有附帶
合約資料者亦應完成登載,會計處第一科應就會簽案件完成初審及複
審,並註明審核意見。簽奉核准後,依規定辦理採購及申請經費支付
。
四、會本部各處室經費支付申請,由各處室承辦人員以「一般使用人」登
入BACS支付案申請作業,填註資料完成後,印列「經費申請結報明細
表」,並檢附原始憑證,經各處室主管核章後,送會計處審核撥款。
會計處第三科透過BACS系統審核憑證及核對支付案件之適正性,經初
審、複審同意後,送主管(決行者)判行,支付案經審核同意撥款,
相關資料將轉入 GBA系統自動產生傳票及付款憑單,會計處第二科即
據以辦理撥款作業。
五、會本部支付案件金額適用零用金作業規定者,各處室承辦人應於支付
案核准後,檢齊合法憑證送第九處出納科以零用金支付,出納人員應
依出納管理作業相關規定辦理支付及核銷作業。
六、會本部各處室辦理借款(暫付款)、年度經費支出收回、預借款收回
及科目間轉帳作業等,各處室承辦人員亦須透過BACS系統會簽及支付
案子系統作業,其程序同前。
七、會屬單位依據分配預算辦理支用會簽及支付申請時,應於書面作業完
成後,以BACS系統會簽及支付申請功能登載相關資料,主辦會計以「
會屬審核員」登入作業,完成審核後將會簽或支付案資料上傳會本部
,相關原始憑證併「經費申請結報明細表」送會審核撥款。
八、會屬單位出納人員辦理零用金收支、專戶管理、傳票登帳、出納會計
簿籍及會計月報等作業,應以「出納人員」登入BACS系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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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會計及決算報表編製作業:
一、各所屬單位預算控制層次、會計事項、會計科目及會計明細第一級科
目,由本會做一致性規定,暫不開放各單位自行設定。
二、各所屬單位經費類會計月報應包含經費類平衡表、總分類帳試算表、
經費類現金出納表、經費累計表、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餘額表、用途
別科目綜計表、會計科目明細表、榮民遺款異動表、代管榮民遺款統
計表、銀行對帳單、保管品專戶對帳單、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國有
財產增減結存表及保管品月報表等。經費類決算報表應包含經費類平
衡表、經費類現金出納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以前年度歲出機關別
轉入數決算表、歲出用途別決算綜計表、會計科目明細表及財產目錄
。
三、所屬單位各月份會計報告、年度決算報告及檔案,應依本會「普通公
務單位會計事務處理要點」規定期限,送達本會會計處統制紀錄。
四、各所屬單位經費類帳簿應設置總分類帳、分錄日記簿、現金出納明細
分類帳、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等,應按月印列備查。
五、會計處應以BACS系統完成憑證送審明細表編號作業,並將編號轉入GB
A 系統歲出預算明細分類帳顯示。
六、財產帳類會計作業,應依據行政院修訂之一致性科目處理財產統制帳
,本會第八處應於每月十三日前提供公務單位國有財產增減表、財產
目錄送會計處,分別附入本會單位會計報告及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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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亡故榮民遺產管理作業:
一、會屬單位以BACS系統處理亡故榮民遺產,得由現行各單位使用之遺產
作業系統匯入榮民死亡日期及遺產基本資料,單位如無法匯入資料者
,應自行鍵入遺產相關資料。
二、BACS系統可同時處理亡故榮民遺產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應列入
平衡表表達,動產及不動產部分應列入保管品月報表,上傳本會統制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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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一、本作業要點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修
訂。
二、通訊聯絡
系統開發廠商:倍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電話:(02)23519817
傳真:(02)23931930
會計處服務專線:
預算科(02)27571706
會計科(02)27571413
傳真:(02)27589517
三、BACS系統架構圖 (附表一) 。
四、BACS系統操作人員異動申請表(附表二)。
五、BACS系統操作問題反映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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