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單位普通公務預算會計事務處理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
    定」訂定。

二、會屬普通公務預算單位會計事務,得以電腦處理之。

三、應編之會計報告,分為日報、月報及年度報告。

四、日報為經費類現金結存日報表。

五、月報加具封底面、目錄,應附之各種表件為經費類平衡表、總分類帳
    試算表、經費類現金出納表、經費累計表、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餘額
    表、經費累計表附表─用途別科目綜計表、會計科目明細表(如押金
    明細表、暫付款明細表、保管款明細表、代收款明細表、應付保管有
    價證券明細表)、榮民遺款異動表、代管榮民遺款統計表、銀行存款
    差額解釋表、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保管品月報表、銀行對帳單及保
    管品專戶對帳單等。

六、年度報告係於次年 1月15日國庫收支截止日前(次年 1月 1日至 1月
    15日稱為整理期間),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所編製之會
    計報告,僅上傳「BACS歲計會計管理系統結帳後月報檔」,不另作紙
    本。

七、為公款存放安全性,各會屬單位得就財政部國庫署核定額定零用金額
    度內,會會計單位簽奉主官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支用,
    其餘另開零用金專戶保管。各會屬單位於每年12月20日前,就額定零
    用金額度,填列零用金預借單,報會辦理次年度零用金撥付作業;當
    年度零用金於年終結報時轉正收回。

八、各會屬單位支付款項每筆在限額(壹萬元)以下者,由零用金管理人
    員在零用金內先行支付後再送會辦理結報撥還;每筆金額超過一萬元
    者,送會結報簽開付款憑單直接支付債權人或合法受款人。

九、1 至11月份之會計月報,應於次月五日以前上傳「BACS歲計會計管理
    系統月報檔」並將紙本送達本會會計處;12月份之會計月報,應俟年
    終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不得列有應領經費及應付款項之款
    項,其中經費類平衡表(整理期間)應依結帳前及結帳後分別編製、
    會計科目明細表除按以前年度及本年度填列外須備註說明以前年度部
    分未能清理之主要原因、並增附財產目錄,於次年 1月20日以前上傳
    「BACS歲計會計管理系統結帳後月報檔」,並將紙本送達本會會計處
    。

十、不定期之對內報告,由主辦會計人員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十一、經費類資力及資產科目名稱、代號及內涵如下:
    (一)列入平衡表中表達者:
          210100─7 專戶存款: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屬本機關
          非預算性質代收款、保管款及其他款項存入專戶者皆屬之。收
          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出或退還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
          本機關專戶存款戶結存數之總額。
          210700─4 經費結存:為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屬本機關經
          費存款及現金皆屬之。收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出或退還之數記
          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機關經費結存數之總額。
          210900─3 零用金:為兼具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撥付額定
          零用金,以備零星支用之現金皆屬之。撥付之數記入借方,收
          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零用金結存之總額。
          211100─2 應領經費:為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保留數之應
          領經費及年度終了各項報會待撥之經費屬之。
          211300─1 押金:為兼具預算性質及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
          凡依規定存出保證金,押金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
          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存出押金尚未收回之總額。
          211400─6 暫付款:為兼具預算性質及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
          ,凡在法定預算範圍內暫付或依法墊付之薪津、旅費、各項補
          助費、定金、工程款及其他費用皆屬之。暫付之數記入借方,
          收回或沖轉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尚未收回之暫付款
          總額。
          211600─5 保管有價證券: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代為
          保管或保證用之有價證券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
          數,記入貸方;其相對科目為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213000─9 經費支出:為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支用分配之
          各項預算皆屬之。每筆支出應再按預算所屬年度、預算科目、
          二級用途別、分支計畫項目(本會管制項目及單位自行列管項
          目),記載經費支出之明細帳,編列經費累計表,年度終了,
          應與預領經費對沖,並將全年度經費累計表隨年度報告陳報。
          214100─9 歲出保留數:凡歲出預算因發生契約責任及經核准
          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支付之保留數均屬之。
    (二)不列入平衡表,以附註方式表達者:
          211700─0 保管品: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代為保管或
          保證用之物品可以價格列計者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
          少之數,記入貸方;其相對科目為應付保管品。受託物品及保
          證品應按其代為保管或保證之價格計列。
          211800─4 債權憑證: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政府循法
          定程序取得之債權憑證屬之。取得時,記入借方;依法追索或
          註銷減少之數,記入貸方;其相對科目為待抵銷債權憑證。債
          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

十二、經費類負擔、負債及餘絀科目名稱、代號及內涵如下:
    (一)列入平衡表中表達者:
          221000─4 保管款: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代為保管或
          保證用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保固金、榮民遺
          款及業務需要收付等之現金皆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
          之數記入借方。
          221100─9 應付歲出款:凡於以前年度已發生尚未支付之款項
          皆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出或註銷之數記入借方,其貸
          方餘額表示尚未支付之應付款總額。
          221200─3 代收款: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代收代付之
          款項皆屬之。代收之數記入貸方,解繳、轉帳或支付之數記入
          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代收款尚未解繳、代付或轉帳之總額。
          如代扣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互助金、退撫金、房租津貼
          、所得稅、信用貸款;標單工本費、押圖費、廢品售價、場地
          租金(使用費)、縣市政府救助金、委辦費、各項補(捐)助
          款、…等。
          221300─8 預領經費:為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本會撥付之
          額定零用金、押金、預撥之作業費等及向本會結報之經費支出
          撥還款項皆屬之。年度終了應與經費支出對沖,如有貸方餘額
          ,應繳還本會。
          211400─2 應付歲出保留款:本科目為歲出保留數之相對科目
          ,係指凡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支付之準備款項均屬之。應付之
          數記入貸方,支付或註銷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應付
          未付歲出保留款之總額。
          221500─7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
          應付代為保管或保證用之有價證券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
          ;減少之數,記入借方;其相對科目為保管有價證券。
          231100─5 經費賸餘─押金部分: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
          凡依規定由經費預算項下支付之押金皆屬之。年度終了時,自
          預領經費─押金轉來之數記入貸方,收回、解庫之收記入借方
          ,其貸方餘額表示經費賸餘屬於押金部分之數額。
    (二)不列入平衡表,以附註方式表達者:
          221600─1 應付保管品: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應付代
          為保管或保證用之物品屬之,為保管品之相對科目。增加之數
          ,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221700─6 待抵銷債權憑證:為非預算性質之會計科目,凡依
          規定程序取得債權憑證,待抵銷保留之債權憑證件數屬之,為
          債權憑證之相對科目。待抵銷案件之數記入貸方,減少案件之
          數記入借方。

十三、各所屬單位收受代為保管之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列入備忘紀錄者
      :
    (一)存入保證文件:凡由外界以文件存入作為保證用途,具有或有
          資產性質者屬之,如銀行保證書、保險單等屬之。本項保證文
          件存入時,由出納管理單位登入存入保證文件備忘錄,保證效
          力消失者註銷之。出納管理單位每月應製作保管品明細表,送
          主(會)計部門及相關業務單位備查。
    (二)保管品如無法以價格計列者,應由物品管理單位每月製作保管
          品明細表,並依其類別分別編製送主(會)計部門及相關業務
          單位備查。

十四、各所屬單位對亡故榮民動產、不動產等代管財物除須設立備查簿記
      載外,動產部分於會計月報附入保管品月報表,不動產部分於平衡
      表上應附記揭露「單身亡故榮民不動產部分遺屋(區分有權狀房屋
      、違建屋)及土地筆數」,以茲詳確表達。

十五、編報經費累計表所用之預算科目、一級用途別、二級用途別、三級
      用途別及本會管制分支計畫項目,隨年度之不同而略有變動,每年
      度開始前將另案函轉。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主計處核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
      制度之一致規定」暨有關主計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