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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機構確
    實依本會訂定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管之國有公用
    土地被占處理實施計畫」(以下稱處理計畫),加強處理列管之國有
    被占用不動產,達成處理目標,並落實獎懲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所屬機構依處理計畫報核列管之處理期程、執行進度與
    辦理成果為評核依據,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於年度終了辦理獎懲。

三、會屬機構首長之獎懲標準如下:
  (一)會屬機構提前達成處理目標,並著有績效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1.提前四個月達成者,記功一次。
        2.提前二個月達成者,嘉獎二次。
        3.提前一個月達成者,嘉獎一次。
  (二)會屬機構未於期限內達成處理目標者,依下列規定議處:
        1.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達成者,申誡一次。
        2.期限屆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達成者,申誡二次。
        3.期限屆滿二個月以上達成者,記過一次。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依報核列管之執行進度達成處理目標者,應於原
        訂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佐證資料,陳報本會審核;經本會核准展
        期者,不適用前點(二)規定議處。

四、會屬機構處理國有被占用不動產之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得依本要點
    加重辦理獎懲,並將獎懲情形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