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研究問卷調查實施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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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調查研析本會業務及
    廉政現況,並瞭解機關滿意度及清廉度之改善與變動情形,作為機關
    施政檢討策進之參考,俾發揮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興利服務機能,
    特訂定本作法。

二、辦理方式:
  (一)各級政風機構結合「廉政風險評估報告」之評估結果,自行規劃
        辦理。
  (二)配合機關業務單位併案辦理。
  (三)專案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民問調查機構辦理。

三、問卷調查對象:
  (一)與本會有業務互動關係之榮民榮眷、醫療病患、或一般民眾。
  (二)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採購廠商、社會團體、職業同業公會團體、或
        相關業者。
  (三)其他需要徵詢之人員。

四、問卷主題:
    應以瞭解受調查對象對本會廉政狀況之觀感、施政品質滿意度、民隱
    民瘼及興革意見為重點,並可針對機關業務特性需要,專案研訂,概
    分為:
  (一)共同性問項:
        1.針對本會內部人員滿意度之調查(如:服務態度、工作紀律等
          )。
        2.針對本會施政品質滿意度之調查(如:工作效率、作業流程、
          便民措施等)。
        3.針對本會內部人員清廉度之調查(如:品德操守、刁難索賄等
          )。
        4.針對本會施政品質清廉度之調查(如:請託關說、贈受財物、
          邀宴應酬等)。
        5.其他與機關一般施政有關之調查(如:政府推動行政革新、廉
          政施行成效、民眾權益受損謀求解決或檢舉之意願與認知程度
          )。
        6.受訪人員基本資料之調查(如:性別、年齡、教育、職務或服
          務機關類型等)。
  (二)專業性問項:依據機關業務特性需要,酌予調整增設問卷項目。
        (如:參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全國醫療網建構、辦理開發
        農地放領等)。

五、問卷實施要頜:
  (一)規劃設計:
        1.依據調查目的及作業需求,詳實律定調查對象、取樣數量,且
          最低有效回收樣本不得少於一百份,以提昇調查結果之「信度
          」與「效度」。
        2.問卷設計題意必須精簡,避免含糊、籠統或一題多問;詞句應
          以日常用語為主,艱澀或特定專業用語,不得採用。
        3.為增加分析推論之實效,問卷答案必須符合「周延」(不遺漏
          )、「互斥」(不重複)之原則。
        4.撰擬問卷選項題樣,宜以五個等級之量表法為佳,例如:非常
          滿意(非常良好、非常足夠)、滿意(良好、足夠)、尚可、
          不滿(不好、不足夠)、非常不漓意(非常不好、非常不足夠
          )、不知道/沒意見;自由選答題樣部分,宜採簡要問答方式
          ,請受訪者以條列式敘述。
        5.問卷題目要明確,應避免將不同主題之設題置於同一問卷中;
          設題以不超過十題為原則,基本資料題以不超過五題為原則,
          以避免受訪者因不耐而隨意作答,影響問卷正確性。
        6.如無特殊情況,每次問卷題目之主要問項不應大幅變動,宜儘
          量與前(歷)次相同,俾利與前一年(次)作分析比較。
  (二)作業方式:
        1.投寄:以郵寄辦理為原則,並請依據「機率抽樣」方式隨機選
          出受調查對象;回郵信封宜以廣告回信方式處理,可避免受訪
          者不回覆,節約公帑。
        2.親訪:利用本會舉辦大型座談會、研習會、訓練講習或業務督
          訪等時機,當場發放填答回收。
        3.委辦:委託專業機構以書面或電話訪問方式辦理。
        4.應避免以街頭訪問或留置問卷等非隨機抽樣方法或不同調查方
          式混合統計。

六、統計分析:
  (一)問卷資料回收後,選項部分採用次數及百分比顯示,以圖、表及
        文字逐項列述,並得與基本資料交叉統計分析;自由選答部分採
        用條列方式敘述。
  (二)問卷經過整理統計分析後,應詳實撰擬調查報告,內容必須含括
        :
        1.主辦機關及調查機構。
        2.調查主旨。
        3.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對象、抽樣方法、調查時問、訪問
          方式、問卷回收情形、及資料處理、分析方法等)。
        4.調查發現(統計分析與解釋)。
        5.結論與建議。
        6.問卷。
        7.其他必要事項。
  (三)調查報告簽奉機關首長核閱後,有關受訪者建議改進之事項,除
        應移請相關業務單位或權責機關參辦外,並追蹤執行情形;有關
        調查結果之重要數據資料,亦應送交上一級機關作為施政方向、
        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

七、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級政風機構應將「廉政研究問卷調查」列入單位年度政風
        工作計畫,每年最少規劃辦理乙次,並依限於當年九月底前將辦
        理結果報會核備。
  (二)各級政風機構結合「廉政風險評估」辦理之「廉政研究問卷調查
        案」,應妥擬調查實施計畫(內容必須包含:目的、對象、項目
        、期程、方式、主協辦部門、經費等),報會〈政風處〉核定後
        實施。
  (三)專案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民問調查機構辦理之「政風實況問卷
        調查案」,應擬具調查實施計畫,編列預算執行。
  (四)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問卷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整體
        分析之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
        者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
        。

八、考核與獎懲:
    本會所屬各政風機構執行本案工作成效,列入本會「政風機構績效評
    比項目」重大績效核分;若因而發現重大缺失,提供改進意見,對機
    關政風狀況、施政品質有顯著提昇者,本會得依「政風人員獎懲標準
    表」等相關規定,個案檢討議獎,執行不利者,則依情節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