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檔案傳輸平台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管理檔案傳輸,於本會
    安全檔案傳輸(SFTP)網站,建置檔案傳輸平台  (以下稱本平台)
    ,提供加密網路進行電子檔案資料交換,以確保資通訊安全,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二、本會、所屬機構及會外機關(構)申請使用電子檔案交換,須於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填具本平台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經單位
    主管(機關(構)首長)同意後,送本會統計資訊處申請帳號及權限
    開通。
    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或使用前項帳號。

三、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請單位(機關(構))於終止使
    用前一個月填妥本平台申請書,送本會統計資訊處停用帳號及權限。
    逾六個月未使用者,註銷其帳號。

四、本平台電子檔案交換資料至多保存三個月,逾期自動清除。

五、檔案傳輸日誌應保存至少五年,檔案傳輸安全作業(如使用人員認證
    、檔案存取及控制等措施),由本會統計資訊處依據傳輸日誌不定期
    抽查稽核,抽查比率至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抽查結果應保存三年備
    查。
    使用單位應定期透過傳輸日誌,稽核使用人員傳輸紀錄,抽查比率至
    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稽核結果應保存三年備查。

六、申請權限單位應建立使用人員名冊,控管使用情形。
    本系統使用人員不得轉借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從事與業務
    無關之行為。
    如因前項行為造成本會或民眾權益損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
    ;其涉及民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