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設立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
    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
    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為使籌設「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之設立條件及程序,有一
    致之原則性參考標準,以資遵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榮總秉承國家醫療政策,承擔急性及重症醫療任務,以及輔導、協助
    及支援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之醫療照護,致力精進研究、教學訓練
    、醫療技術及先進醫療設備,肩負急、重、難症醫療照護,並以通過
    醫學中心之醫院評鑑為目標。

三、成立榮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編制員額經行政院核定達五百人以上。
    (二)資產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三)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達五百床
          以上。
    (四)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上。

四、總院籌設程序:
    由本會指定籌設單位擬具「榮民總醫院籌設計畫書」,提送榮民醫療
    作業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本修正要點由現行要點第一點移列)
二、使用對象原則僅供職員使用,另於後段補充機關等團體之特定活動採
    申請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