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凡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輔導安置就
  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其生活指導及管理,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為保持退除役官兵之共同榮譽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
  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退除役官兵,除別有定外,並得由輔導會比照
  本辦法之一般規定予以協助照顧之。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
  及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
  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
  。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
  業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
  安置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除由就業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
  予以獎勵外,並得函請輔導會依「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及「榮民模範
  、員工楷模選拔表揚實施規定」辦理獎勵。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如有工作怠惰,不聽指導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就
  業機構得函請輔導會配合疏處,如情節重大者,則依相關法令處理。

  請求就醫之退除役官兵,就診時,非經醫師認可不得強求住院,其在住
  院期間一切醫療及生活,均應遵守院方之規定及接受醫護人員之指導,
  健癒後經院方通知出院時不得拒絕出院。

  請求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經輔導會審查符合就養規定後,安置榮譽國民
  之家就養,各榮譽國民之家對其生活應妥予照料,並予適當之編組。

  各就養機構應經常舉辦各種文康及輔教活動,以充實精神生活,調劑身
  心、增進健康。

  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如有不聽指導管理或其他違紀情事,除涉及刑事範
  圍應移送法辦外,各就養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住輔導會所設
  榮民自費安養中心老年頤養榮民之管理,概依經法院公證之自費安養入
  住契約書辦理。

  各就養機構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一般生活及健康情形,均應詳予紀錄,
  以為生活指導及管理之依據。

  經輔導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均應敦品勵學遵守校規,並服從學校及師長之
  管教,如有違反,應由學校依照規定予以處分。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依法退除役之
  官兵應依其居住地,由輔導會所設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調查訪問或編組輔
  導照顧,並就其應享權益之取得及維護,予以必要之協助。

  退除役官兵遇有糾紛事件,輔導會得予以必要之協助。其因失業而流落
  者,並應接受輔導會之收容安置。

  各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機構對於退除役官兵生活之指導管理,得比
  照本辦法各就其特性,自行訂定詳細作業規定實施,函會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