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人員榮譽紀念章獎狀及紀念品致贈作業規 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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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慰勉退休人員服務本會
    期間辛勞貢獻,於其退休時致贈榮譽紀念章、獎狀及紀念品(以下稱
    紀念章品),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休人員:經銓敘部核定退休之本會職員及所屬機構首長。
  (二)服務年資:以服務於本會、所屬機構及投資事業機構之合併年資
        為限。

三、致贈項目及對象:
  (一)退休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贈領綬榮譽紀念章(附發證
        書)及紀念品各乙份:
        1.本會各單位主管以上或服務滿三十年者。
        2.所屬機構之首長。
        3.具特殊貢獻且有具體事蹟者。
  (二)本會各單位服務二十年以上、未滿三十年之退休人員,致贈襟綬
        榮譽紀念章(附發證書)及紀念品各乙份。
  (三)本會各單位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之退休人員,致贈獎狀
        及紀念品各乙份。
  (四)本會各單位服務未滿三年之退休人員,致贈紀念品乙份。

四、一般規定:
  (一)致贈作業由人事單位適時檢討辦理,並於本會公開場合中致贈。
  (二)所屬機構首長之紀念章,由本會統籌辦理;所屬機構副首長以下
        退休人員之紀念品,由各所屬機構參酌本作業規定自行辦理,惟
        其所需經費應依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支應。
  (三)紀念品項目及單價,宜本撙節開支,以每人新臺幣二千元以內為
        原則,由單位視經費狀況自行檢討購置並覈實辦理。
  (四)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退休轉任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副總經理、總經
        理、副董事長及董事長,其紀念章品於自投資事業機構離職時再
        行致贈。

五、致贈紀念章品所需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本會職員、各所屬機構首長:由本會年度業務費「一般事務費」
        項下支應。
  (二)本會所屬公務預算機構職員:由分配於各機構之年度業務費「一
        般事務費」項下支應。
  (三)本會所屬各生產及醫療機構職員:由其基金內相關經費自行負擔
        。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人員:經費由本會安置基金內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

六、本會資遣人員或軍職直接轉任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及董事長職務人員,具特殊貢獻且有具體事蹟者,於資遣或
    自投資事業機構離職時,得比照本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