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取得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所有條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管理本會及所
    屬服務、安養及職業訓練機構取得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追償及
    註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及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
    行無效果,由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或行政執行機關發給之執行
    憑證。

三、債權憑證之登錄及保管作業如下:
  (一)業務單位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指派專人登錄及列管債權憑證登記
        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查憑證內容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如
        有錯誤或不符,應即函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更正。
  (二)出納管理單位收到業務單位取得債權憑證正本,應即存入國庫保
        管品專戶存管,並以影本通知會計單位列帳,每月並就保管情形
        編造保管品月報表送會計單位及相關業務單位核對。

四、債權憑證之追償作業如下:
  (一)業務單位應隨時清查債權受償情形,每年至少一次向戶政事務所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債務人或其繼承人存(歿)
        、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查復結果應簽報所在機關(構)長官核
        閱,並登錄債權憑證登記表備查。
  (二)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經研議有執行實益者,業務單位應簽報
        所在機關(構)長官同意,具狀向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
        再予強制執行。
  (三)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業務單位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
        滿前三個月,依法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行政執行事件
        取得之執行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無
        需換發執行憑證。
  (四)債權經強制執行受償部分,業務單位應即簽請會計單位辦理解繳
        國庫,不得挪移墊用。

五、債權憑證之註銷作業如下:
  (一)業務單位對其經管之債權憑證,如因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
        行政執行期限或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控情
        形、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填具查核清冊
        (格式如附表二、三)及檢同有關證件,會辦出納管理單位及會
        計單位,簽報所在機關(構)長官同意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
        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所屬機構債權憑證依前揭規定辦理註銷時,應函報本會業管處查
        核其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屬妥適後,由本會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
        知行政院主計總處,據以辦理註銷。
  (三)業務單位對其經管之債權憑證,因債權全部受償、核發新債權憑
        證、原處分撤銷或經審計部同意註銷,應於簽報所在機關(構)
        長官核閱後,送會計單位辦理帳務作業,並自國庫保管品專戶領
        出,併審計部函文或權責機關核定文件,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
        。

六、業務單位應專卷管理債權憑證登錄、保管、追償等有關資料,俾供
    查核,並列入交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