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放領之農地,概以現狀放領之,無須繳付地價。但輔導會對放
  領農地所支付之各項改良工程費,應向承領人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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