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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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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核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 經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 促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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