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核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
  經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
  促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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