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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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募兵制」政策,強化青年從軍
    誘因,協助屆退官兵順利就業,於離營前一年即提供相關就業輔導措
    施,使屆退官兵退伍後能與社會就業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
        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北市
        政府、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2.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
          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
          心。
        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4.農委會:農委會漁業署(漁船船員訓練)。
        5.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
          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
  (五)薦訓單位:本部及其所屬主官(管)編階少將以上之單位。

三、輔導對象: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任官後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
        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薦訓單
        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
        訓次日應辦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
        六個月之當日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法定役期未達十年者,須
        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
        期滿並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
        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薦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
        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
        屆滿辦理退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另
    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本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
    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本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
    同定之。

四、工作要項:
    輔導措施區分退前意願調查、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人力資料庫
    建置、就業媒合、職業訓練等五大項。

五、實施時間及方式:
  (一)退前意願調查:
        1.實施時間:由人次室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
          年至前九個月,管制各薦訓單位完成意願調查。
        2.實施方式:人次室於完成退前意願調查後,應評估屆退人員參
          訓職類需求(含職類、人數、時程及區域分布等),並將意願
          調查結果提供輔導會,以利後續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人力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職類規劃參考。
  (二)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1.實施時間:依個人意願,由人次室與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
          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至前六個月,共同輔導屆退人員完成
          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2.實施方式:
         (1)本部與輔導會分別成立職涯輔導之專責單位及人員,培訓專
            業就業諮詢人才,或自行委託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並得協調勞動部協助提供培訓專業輔導人員之經驗。
         (2)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在不影響單位任務之前提下,可直
            接聯繫就近營區,協助屆退人員完成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或提供職涯規劃、就業輔導服務。服務能量不足時,人
            次室得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影響現行對失業者就業
            服務之前提下,以預約方式提供服務。
  (三)人力資料庫建置:
        1.實施時間:由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
          年至前六個月完成建置。
        2.實施方式:輔導會依各薦訓單位提供之屆退人員意願調查,建
          立退除役官兵人力資料庫,以利提供後續就業服務。
  (四)就業媒合:
        1.實施時間:人次室於每季末月底五日前,彙整次一季屆退人員
          之履歷資料,送輔導會進行就業媒合。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除依官兵專長、就業意向輔導參加輔導會及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舉辦之就業媒合活動外,得安排屆退官兵參加於營
            區外辦理之就業博覽會或徵才活動。
         (2)勞動部依輔導會提供之名冊,提供名冊所列人員於台灣就業
            通資料庫之就業情形,回饋輔導會進行統計。輔導會及農委
            會應將推薦就業概況進行統計,回饋本部。
         (3)輔導對象有其他創業諮詢(如經濟部創業資訊提供)或課程
            資訊(如農委會提供農民學院農業入門及初階訓練開班資訊
            )等需求時,得由分工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職業訓練:
        1.實施時間: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至前六
          個月實施。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供輔導會次年度職訓開班需求
            ,作為輔導會開班整備規劃。
         (2)訓練及輔導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次年度招訓簡介,
            函送人次室轉發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並
            於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公告。
         (3)薦訓單位於訓練及輔導單位職訓班次開班前二個月,提供薦
            訓人員資料,並排列薦訓班別優先順序,辦理職業訓練資格
            審查。薦訓單位提供之薦訓人員資料,須包含薦訓名冊及薦
            訓證明。
         (4)人次室應建立屆退人員參訓需求(職類、人數、時程、地區
            )常數,並依實需檢討預算。
         (5)屆退人員應個別向訓練及輔導單位完成報名作業,訓練及輔
            導單位依甄試程序辦理甄選後,應將錄訓報到之人員名冊函
            送原薦訓單位(或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
            並副知人次室。
         (6)職業訓練之時間、地點及課程,依訓練及輔導單位規定為原
            則。
         (7)屆退人員參加一般訓練者,由各所屬司令部以調額外服專勤
            方式辦理,且以一次為限。
         (8)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薦訓單位須於其退伍前七日內函
            告訓練及輔導單位退伍日期,以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9)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國軍屆退官兵錄訓比率,
            並得採必要之甄試方式錄訓。

六、經費:
  (一)專案訓練經費由人次室支應;一般訓練經費及訓練期間之膳食、
        交通等費用,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所訂收費基準,由受訓學員負擔
        。
  (二)人次室配合預算籌措及獲得狀況開辦專案訓練,一般訓練視預算
        獲得狀況酌予補助。
  (三)除職業訓練外,其他輔導經費由各分工單位所屬預算支應。

七、職業訓練輔導及管制:
  (一)落實薦訓機制:
        1.薦訓單位應擇優辦理薦訓,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薦訓:
         (1)薦訓前一年度考績未達甲等以上。
         (2)近一年(以報名時間計算)遭記過以上懲罰。
         (3)經評審不適服現役。
        2.受訓學員身分仍為現役軍人者,由薦訓單位管制人員訓練期間
          須恪遵軍人生活規範及軍風(紀)要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
          情節重大或中途退(離)訓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函送原薦訓
          單位召回列管,並副知人次室,退訓人員(非個人因素或可歸
          責於訓練或輔導單位者除外)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人次室得視情節檢討薦訓不實之責。
  (二)強化輔導作為:
        1.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訓練及輔
          導單位協助輔導之;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
          函送原薦訓單位處理,並副知人次室。
        2.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薦訓單位規定
          辦理退伍後,以一般失業者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
          滿;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訓練及輔導單位
          有關規定辦理。
        3.人次室得在不影響受訓人員與訓練及輔導單位業務遂行為原則
          ,規劃督導作為。
  (三)加強管理考核:
        1.受訓學員因個人行為不檢或中途退(離)訓,其訓練費用賠償
          ,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辦理。
        2.受訓學員申請離訓時,須檢附原薦訓單位同意書(含面談紀錄
          )。
        3.人次室應將全軍錄訓人員名冊以訓練及輔導單位為區別,分別
          建檔列管,並隨時彙整中途退(離)訓人員名冊、原因及後續
          檢討情形。
        4.受訓學員有異常現象(如經常請假、遲到、早退或不服管理等
          ),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主動通報薦訓單位,並副知人次室。
        5.學員訓練期間,薦訓單位不得任意具函召回。但因緊急任務需
          要,薦訓單位得報請人次室核定同意後,函知訓練及輔導單位
          ,並依訓練及輔導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不在此限。

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
        營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亦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九、一般規定:
  (一)人次室應邀集各協辦單位依本要點共同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
        ,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位,供訓練及輔導單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
          管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技訓分部、陸軍專科學校
          、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技學院。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
            職校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
            滿足參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
            輔導單位,開放所屬職訓機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
            員額參訓。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薦訓
        執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
        訂定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