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接受各界捐款運用作業規
        定第五點第一款。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二)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經營者。
  (三)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尚在還款並正常繳息者。
  (四)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補貼者。
  (五)未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
        置就養者。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各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
        (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五)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
  (六)最近一期創業貸款餘額及利息還款證明。
  (七)申請人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八)未領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及執行回饋計畫同意書(格式如
        附件二)。
    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文件,得予免附。

四、受理申請期限
    全年均可申請,補貼經費用罄後,即停止申請。

五、補助額度
    政府核准創業貸款餘額百分之十五,同一個創業貸款每人最高補助金
    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只補助一次。

六、回饋計畫
    受補助之申請人自收到本實施計畫款項起算第二年至第五年間,擇任
    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
    總額之百分之五捐贈至輔導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協助退除
    役官兵創業。申請人因屬初級農、林、漁、牧業者等其他合於規定原
    因,無法提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者免於回饋。

七、審查方式
  (一)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各榮服處,各榮服處收件後檢
        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二十
        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理駁回。
  (二)各榮服處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報送輔導會辦理
        審查作業。

八、查核事項
    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貸款補助,申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輔導會或
    所屬機關之查訪,並應提供查訪所需相關資料。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
  (二)提出申請至核定前已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貸款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四)違反第八點規定。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
    三十日內繳還。

十、其他規定:
  (一)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者,當年度不得再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
        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申辦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該年度已申辦者,
        依創業貸款補貼金額扣除當年度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金額後,補貼
        剩餘金額。
  (二)申請人未依回饋計畫期程辦理回饋作業者,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申
        請人繳還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十一、經費來源
      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榮民王興詩將軍捐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安
      置基金」指定用於創業輔導之捐款及各申請人回饋之捐款支應,俟
      捐款用罄後,本實施計畫即停止適用。

十二、本實施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