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接受各界捐款運用作業規
定第五點第一款。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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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二)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經營者。
(三)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尚在還款並正常繳息者。
(四)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補貼者。
(五)未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
置就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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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各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
(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五)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
(六)最近一期創業貸款餘額及利息還款證明。
(七)申請人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八)未領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及執行回饋計畫同意書(格式如
附件二)。
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文件,得予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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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請期限
全年均可申請,補貼經費用罄後,即停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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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額度
政府核准創業貸款餘額百分之十五,同一個創業貸款每人最高補助金
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只補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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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饋計畫
受補助之申請人自收到本實施計畫款項起算第二年至第五年間,擇任
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
總額之百分之五捐贈至輔導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協助退除
役官兵創業。申請人因屬初級農、林、漁、牧業者等其他合於規定原
因,無法提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者免於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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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方式
(一)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各榮服處,各榮服處收件後檢
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二十
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理駁回。
(二)各榮服處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報送輔導會辦理
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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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核事項
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貸款補助,申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輔導會或
所屬機關之查訪,並應提供查訪所需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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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
(二)提出申請至核定前已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貸款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四)違反第八點規定。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
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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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規定:
(一)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者,當年度不得再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
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申辦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該年度已申辦者,
依創業貸款補貼金額扣除當年度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金額後,補貼
剩餘金額。
(二)申請人未依回饋計畫期程辦理回饋作業者,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申
請人繳還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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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
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榮民王興詩將軍捐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安
置基金」指定用於創業輔導之捐款及各申請人回饋之捐款支應,俟
捐款用罄後,本實施計畫即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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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實施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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