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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申請時間:每年 6月 1日至 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三、獎勵金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退除役
        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獎勵金;但輔導會
        投資事業機構及其持股50%以上之再轉投資事業機構,均不適用
        之。
  (二)獎勵金申請文件: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 1)
        2.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名冊。(附件 2)
        3.切結書。(附件 3)
        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證明文件影本(退伍令、退除給與名冊
          或經輔導會核發之身分資格審認文件等可資證明為志願役退除
          役軍人文件;如證明文件遺失等無法提交者,機構可取得員工
          本人同意,並於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名冊簽名,由榮服
          處或職訓中心以本會退除役官兵資料庫代為查詢身分資格,查
          詢結果不另通知)。
        5.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當年度 5月底勞保、公保(保險對象為
          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個人投保證明影本。
        6.當年度 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證明(勞保請繳交月底生效人數
          證明、公保請繳交公保費明細表)影本。
        7.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他主管
          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影本。
        8.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構請繳附證明)。
        9.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蓋有稅務機關收件
          證明;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請繳附證明)。
  (三)審查方式:
        1.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
            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榮服處或職訓中心
            通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
            受理駁回。
         (2)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填
            具「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
            請獎勵金總表」(如附件 4),於當年度 7月底前函送輔導
            會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不符申請規定者,轉請輔導會予以
            駁回。
        2.複審及排序:
         (1)經輔導會審查文件符合申請規定者,依權重分數高低順序排
            序,納入評選會選出獲頒獎勵金機構。
         (2)當年度 8月前完成資料審查、彙整及排序作業。
  (四)評選方式:
        1.依當年度 5月份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四級距,新進用志願
          役退除役軍人數須達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申請文件
          經審符合規定者,即為符合資格機構(不足 1人進位以 1人計
          ,例:機構從業總人數為 201人,最低進用比率人數為 201人
          乘以 2%為4.02人,直接進位計算結果為 5人,最低需新進用
          5 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
      │級距│ 從業員工 │新進用志願役退│目標獎勵│每機構發給│
      │區分│  總人數  │除役軍人人數須│機構數量│  獎勵金  │
      │    │          │達機構總從業人│        │ 最高額度 │
      │    │          │  員最低比率  │        │ (新臺幣) │
      ├──┼─────┼───────┼────┼─────┤
      │ 一 │ 50人以下 │至少需新進用 2│   10   │ 100,000  │
      │    │          │人            │        │          │
      ├──┼─────┼───────┼────┼─────┤
      │ 二 │ 51~200人 │              │   26   │ 150,000  │
      ├──┼─────┼───────┼────┼─────┤
      │ 三 │ 201~500人│              │   15   │ 200,000  │
      ├──┼─────┼───────┼────┼─────┤
      │ 四 │ 501人以上│              │    5   │ 400,000  │
      ├──┴─────┼───────┼────┼─────┤
      │      合計      │              │   56   │          │
      └────────┴───────┴────┴─────┘
        2.符合資格機構於同一級距內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低於或等於目標
          獎勵機構數量,該級距內申請機構均核發獎勵金。
        3.符合資格機構數量高於目標獎勵機構數量,採加權計分方式計
          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按總分高低排序
          ,經評選擇優發給獎勵金。
        4.計算公式如下:
          「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 80%) +(已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比率×20%)}× 100

          註 1: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不含機構負責人)為自前一
                年3月2日至當年度3月1日進用人員,且於當年度 5月31
                日仍在職(任職 3個月以上)。
          註 2: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不含機構負責人)為自前一
                年3月1日(含當日)前所進用人員,且於當年度 5月31
                日仍在職。
          註 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進用日期以最近投保日為基準,惟最
                近一次投保日需與最近一次退保日不得為同一日或僅差
                距一日,如為同一日或僅差距一日則屬連續進用狀態,
                將以最近一次未連續進用狀態投保日為進用日;另如有
                機構為取得獎勵資格,以重複加退保等詐欺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取得資格,且提不出合理事由,將直接取消該機
                構獎勵資格。

          例:某公司從業員工總人數10名,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2
              人,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3人,計算權重分數:
          {(2/10 × 80%) +(3/10× 20%)}× 100=22.66分。

        5.計算權重分數後,符合申請規定機構數量仍高於目標獎勵機構
          數量,分數相同者,以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佔機構從業員
          工總人數比例高者,為獲頒獎勵金機構。
        6.獲獎勵金機構,獎勵金以機構每新進用 1人發放 2萬元,獎勵
          金最高上限即為各級距每機構獎勵金最高額度。
        7.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8次修
          訂),將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各行業於各級距「獲獎勵金機
          構」數量上限以40%為限(不足 1家進位以 1家計;機構行業
          別認定標準,以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所載
          機構行業標準代號對照標準分類之大類為準,如機構免稅或屬
          教育機構等無相關文件者,則由輔導會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
          準分類(第 8次修訂)認定行業別),如獲頒獎勵金機構經行
          業別限制排除後,未達該級距目標獎勵機構數量,不予遞補。

四、頒發獎座審查及評選方式:
    主動篩選進用退除役官兵較多之企業辦理審查,各行業別獲獎座機構
    數量上限以40%為限。

五、評選委員會:
    輔導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請業管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
    任副召集人,邀集輔導會各相關單位組成5–7人評選小組,於當年度
    9 月底前召開評選會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簽奉核定後頒發獎勵金及獎
    座。

六、獎勵方式:
  (一)發給獎勵金: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網站公告獲獎機構名單。
  (二)發給獎座: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
  (三)其他獎勵方式。

七、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輔導會安置基金預算支應。

八、其他事項:
  (一)機構申請獎勵所送各該資料及其附件,均不予退還。
  (二)經評定獲獎之機構,具有本辦法第 9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撤銷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通知繳回獎勵金、獎座。
  (三)受獎者須配合輔導會之安排,於表揚當日按指定時間接受頒獎,
        如因不克前來,須委託代理人代為受獎。
  (四)經公告獲獎名單後,領取獎勵金機構於 1週內填具領據(附件 5
        )及檢附機構或負責人存摺帳戶影本,並依印花稅法規定,於領
        據背面張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一併寄送至輔導會辦理匯款。
  (五)機構設有分公司,請機構合併分公司資料後,以總公司名義提出
        申請,如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六)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將以當年度 5月份勞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
        另私立學校投公保人員則以 5月份公保明細表總人數計算。
  (七)機構如未給員工加保,而另投保相關職業工會等其他單位,視為
        未有僱傭關係,將不予認定為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