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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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間:每年 6月 1日至 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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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金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退除役
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獎勵金;但輔導會
投資事業機構及其持股50%以上之再轉投資事業機構,均不適用
之。
(二)獎勵金申請文件: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 1)
2.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名冊。(附件 2)
3.切結書。(附件 3)
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證明文件影本(退伍令、退除給與名冊
或經輔導會核發之身分資格審認文件等可資證明為志願役退除
役軍人文件;如證明文件遺失等無法提交者,機構可取得員工
本人同意,並於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名冊簽名,由榮服
處或職訓中心以本會退除役官兵資料庫代為查詢身分資格,查
詢結果不另通知)。
5.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當年度 5月底勞保、公保(保險對象為
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個人投保證明影本。
6.當年度 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證明(勞保請繳交月底生效人數
證明、公保請繳交公保費明細表)影本。
7.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他主管
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影本。
8.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構請繳附證明)。
9.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蓋有稅務機關收件
證明;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請繳附證明)。
(三)審查方式:
1.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
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榮服處或職訓中心
通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
受理駁回。
(2)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填
具「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
請獎勵金總表」(如附件 4),於當年度 7月底前函送輔導
會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不符申請規定者,轉請輔導會予以
駁回。
2.複審及排序:
(1)經輔導會審查文件符合申請規定者,依權重分數高低順序排
序,納入評選會選出獲頒獎勵金機構。
(2)當年度 8月前完成資料審查、彙整及排序作業。
(四)評選方式:
1.依當年度 5月份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四級距,新進用志願
役退除役軍人數須達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申請文件
經審符合規定者,即為符合資格機構(不足 1人進位以 1人計
,例:機構從業總人數為 201人,最低進用比率人數為 201人
乘以 2%為4.02人,直接進位計算結果為 5人,最低需新進用
5 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
│級距│ 從業員工 │新進用志願役退│目標獎勵│每機構發給│
│區分│ 總人數 │除役軍人人數須│機構數量│ 獎勵金 │
│ │ │達機構總從業人│ │ 最高額度 │
│ │ │ 員最低比率 │ │ (新臺幣) │
├──┼─────┼───────┼────┼─────┤
│ 一 │ 50人以下 │至少需新進用 2│ 10 │ 100,000 │
│ │ │人 │ │ │
├──┼─────┼───────┼────┼─────┤
│ 二 │ 51~200人 │ │ 26 │ 150,000 │
├──┼─────┼───────┼────┼─────┤
│ 三 │ 201~500人│ │ 15 │ 200,000 │
├──┼─────┼───────┼────┼─────┤
│ 四 │ 501人以上│ │ 5 │ 400,000 │
├──┴─────┼───────┼────┼─────┤
│ 合計 │ │ 56 │ │
└────────┴───────┴────┴─────┘
2.符合資格機構於同一級距內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低於或等於目標
獎勵機構數量,該級距內申請機構均核發獎勵金。
3.符合資格機構數量高於目標獎勵機構數量,採加權計分方式計
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按總分高低排序
,經評選擇優發給獎勵金。
4.計算公式如下:
「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 80%) +(已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比率×20%)}× 100
註 1: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不含機構負責人)為自前一
年3月2日至當年度3月1日進用人員,且於當年度 5月31
日仍在職(任職 3個月以上)。
註 2: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不含機構負責人)為自前一
年3月1日(含當日)前所進用人員,且於當年度 5月31
日仍在職。
註 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進用日期以最近投保日為基準,惟最
近一次投保日需與最近一次退保日不得為同一日或僅差
距一日,如為同一日或僅差距一日則屬連續進用狀態,
將以最近一次未連續進用狀態投保日為進用日;另如有
機構為取得獎勵資格,以重複加退保等詐欺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取得資格,且提不出合理事由,將直接取消該機
構獎勵資格。
例:某公司從業員工總人數10名,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2
人,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3人,計算權重分數:
{(2/10 × 80%) +(3/10× 20%)}× 100=22.66分。
5.計算權重分數後,符合申請規定機構數量仍高於目標獎勵機構
數量,分數相同者,以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佔機構從業員
工總人數比例高者,為獲頒獎勵金機構。
6.獲獎勵金機構,獎勵金以機構每新進用 1人發放 2萬元,獎勵
金最高上限即為各級距每機構獎勵金最高額度。
7.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8次修
訂),將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各行業於各級距「獲獎勵金機
構」數量上限以40%為限(不足 1家進位以 1家計;機構行業
別認定標準,以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所載
機構行業標準代號對照標準分類之大類為準,如機構免稅或屬
教育機構等無相關文件者,則由輔導會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
準分類(第 8次修訂)認定行業別),如獲頒獎勵金機構經行
業別限制排除後,未達該級距目標獎勵機構數量,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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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頒發獎座審查及評選方式:
主動篩選進用退除役官兵較多之企業辦理審查,各行業別獲獎座機構
數量上限以4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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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委員會:
輔導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請業管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
任副召集人,邀集輔導會各相關單位組成5–7人評選小組,於當年度
9 月底前召開評選會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簽奉核定後頒發獎勵金及獎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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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方式:
(一)發給獎勵金: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網站公告獲獎機構名單。
(二)發給獎座: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
(三)其他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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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輔導會安置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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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
(一)機構申請獎勵所送各該資料及其附件,均不予退還。
(二)經評定獲獎之機構,具有本辦法第 9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撤銷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通知繳回獎勵金、獎座。
(三)受獎者須配合輔導會之安排,於表揚當日按指定時間接受頒獎,
如因不克前來,須委託代理人代為受獎。
(四)經公告獲獎名單後,領取獎勵金機構於 1週內填具領據(附件 5
)及檢附機構或負責人存摺帳戶影本,並依印花稅法規定,於領
據背面張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一併寄送至輔導會辦理匯款。
(五)機構設有分公司,請機構合併分公司資料後,以總公司名義提出
申請,如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六)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將以當年度 5月份勞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
另私立學校投公保人員則以 5月份公保明細表總人數計算。
(七)機構如未給員工加保,而另投保相關職業工會等其他單位,視為
未有僱傭關係,將不予認定為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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