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跨院病歷查詢系統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民總醫院及其所
    屬分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保健
    組使用「跨院病歷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有所依循,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系統資料範圍為各級榮院及榮家保健組就醫病人住院、門診、急診
    、轉診及會診之病歷。

三、各級榮院及榮家保健組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代訓醫師)
    得使用本系統;醫師離職前,應完成註銷權限手續。但代訓醫師使用
    本系統之期間,自申請核可後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得申
    請延長。

四、醫師需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醫事人員憑證,並且完成開卡手續始得登
    入本系統。因故未領用醫事人員憑證,但確為作業需求者,須向管理
    單位申請核准後,方得使用其他登入管道登入。

五、醫師診治病人有跨院查詢病人病歷之必要時,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

六、醫師查詢病歷,需同時於讀卡機插入被查詢人健保IC卡及醫事人員憑
    證,查詢人之資料應予讀入且記錄之。

七、系統操作程序,依據榮民資訊網病歷查詢系統操作手冊辦理。

八、本系統之建置、管理及執行,由臺北榮民總醫院負責,其餘各級榮院
    及榮家之資訊部門負責協助執行,並指派專人,負責本系統跨院間協
    調與聯繫工作。本系統之軟、硬體設備維護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
    相關經費支應;如無相關經費,則由各級榮院及榮家保健組分擔之。

九、榮民總醫院應納編所屬分院及其所轄榮家保健組成立工作小組,由副
    院長擔任召集人,監督及確保系統正常執行,並定期檢討各項缺失。

十、管理單位負責電子資料保存、查詢、複製之安全。對其使用人員、時
    間及內容,應有記錄功能,可供稽核。上揭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本系統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資料應予加密保存,並應防止資料遭
      受非法入侵、竊取、破壞及植入病毒等情事。

十二、查詢人對其查詢之資料,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提供資料之各級榮院
      及榮家保健組查證。

十三、違反本作業規定,所衍生相關法律責任,概由違反之各級榮院及榮
      家保健組或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