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遴用資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醫事人
    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各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除須具備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有關規定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附表一所定兼任職務遴用
    資格條件。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
              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基
              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兼任首長、副首長未滿六年免兼者,得再任同級醫療機構
              同級職務,任期接續計算;任滿六年免兼者,得於免兼原
              職之後二年以上,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任期重行
              計算。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部副主任、護理督導長、
            護理長、副護理長除外)之任期:
           (1)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
              ,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2)前述延長任期屆滿者,於該部門檢討無符合遴用資格表(
              同附表一)之現職人員,或經榮民總醫院甄審委員會審議
              無適當人員可資派兼時,得再延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但二級醫事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由一級單位主管兼代。
           (3)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4)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未滿六年免兼者,得再任同級
              醫療機構同級職務,任期接續計算;任滿六年免兼者,得
              於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上,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
              任期重行計算。但屬第四目及第五目調任同級不同類型職
              務者,依該二目之規定辦理。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任期中或機關
            修編後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任期接續計算。
          4.調任同級不同類型職務者,任期重行起算。二級單位主管調
            任不同次專長領域之同級單位主管職務者,亦同。前開二級
            單位主管未具備擬任同級單位次專科證書者,由需求榮民總
            醫院邀集另三所榮民總醫院相關單位召開專業審認會議審議
            。
          5.前目所稱不同類型職務,指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
            條所定專科醫師分科及各專業醫事人員法,需求特定醫事專
            科(業)專長之醫事單位(以下簡稱專科性單位),與該等
            醫事專科(業)專長以外之同級綜合性單位間之調任。其任
            期受以下限制:
           (1)現、曾任專科性單位主管調任同級綜合性單位主管,重行
              起算之任期以二任計六年為限。現、曾任綜合性單位主管
              調任同級專科性單位主管,重行起算之任期以一任計三年
              為限,且併計原專科性單位主管之任期不得逾六年。
           (2)同級且同類型內不同單位間之調任,任期應予併計並受本
              目任期規定之限制。
          6.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
            級區分之。
    (二)考評權責:
          1.各榮民總醫院首長由本會考評,榮民總醫院副首長,所屬分
            院首長、副首長由榮民總醫院首長初評後送本會複評。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
            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項目,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辦理。
          2.各醫療機構對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表,得參酌
            附表二評分標準表,自行訂定,並副知本會。

四、作業程序:
    (一)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職務之遴選,由本會就
          各醫療機構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外補
          推薦人選中,提請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
    (二)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
          首長就該院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本
          會推薦人選中,建議適當人選,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副主管,二、三級醫事單位主管
          或副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組成甄審委員會,就符合
          本規定之現職擬陞任之名冊或本會推薦人選中,列冊甄審或公
          開甄選,按人事任免作業程序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
          各所屬機構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所定權責核布。
    (四)榮民總醫院兼任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本會檢討連任、延任
          、調任或免兼。榮民總醫院兼任副首長及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
          首長、副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榮民總醫院完成考評,並
          建議其連任、延任、調任或免兼,報本會辦理。
    (五)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由各級醫療機構於任期屆滿
          前三個月,檢討其連任、延任、調任或免兼,並依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各所屬機構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所定權責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