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支票存款戶簽發之支票,經執票人依法提示,(不論提經交換或提示付
  現或內部聯行轉帳)因存款不足應予退票者,付款之金融業均應依規定
  詳實填發退票理由單,除第二聯連同提示之支票一併退交執票人,第三
  聯由發票人往來之金融業留底外,其餘第一、四聯應於當日送達票據交
  換所。但實施退票交換電腦化作業地區,僅須將第一聯送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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