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中央銀行為協助推廣外銷,特訂定本要點。
|
二、對象:凡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承做外銷貸款,得依據本要點
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
|
三、範圍:以貸款銀行按下列方式辦理之一般性外銷貸款為限:
(一)裝船前:
1.輸出契約:凡根據國外定單或輸出契約,視分批交貨之需要,
所作之融通。
2.信用狀:凡根據信用狀,所作之融通。
(二)裝船後:
1.遠期匯票:凡根據遠期匯票( Usance Bill)所作之融通。
2.承兌交單( D/A)、付款交單( D/P):凡以上託收方式出口
所作之融通。
3.分期付款:一年以上之分期付款得專案申請辦理,其辦法另訂
之。
|
四、手續:貸款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外銷貸款貼現時,除檢送一般申請書
表外,應按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範圍所列舉之方式,分別提供單證、契
約、信用狀等有關證明文件或各該證件約據必要之副本,依下列辦法
辦理:
(一)裝船前:貸款銀行按國外定單、輸出契約、信用狀等方式所承做
之貸款,得提供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
貸款銀行申請前項貼現時,應出具本票暨提供借款人所提之本票
或匯票,仍按原幣折付新台幣,並應以借款人外銷所得之外匯結
還。
(二)裝船後:
貸款銀行按遠期匯票、承兌交單( D/A)、付款交單( D/P)等
方式所承做之貸款,得提供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
貸款銀行申請前項貼現時,除提供借款人之外幣本票或匯票並抄
製代為保管之清單外,貸款銀行應另行開具本票(註明新台幣金
額)
予以掉換並折付新台幣,原外幣票據經核對無誤後,交由貸款銀
行辦理託收。
借款人須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貸款銀行以出口所得償還,如未能在
期限內償還者,其未償還部份,自貸出之日起,改按本行公告之
短期融通利率計算,貸款銀行一年內發生上項情事達三次以上時
,在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外銷貸款貼現。
|
五、利率:中央銀行對於外銷貸款之貼放利率,按動用時外銷貨款融通利
率計算。
|
六、期限:貸款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外銷貨款貼現期限,按左列標準定之
:
(一)裝船前:
1.按國外定單、剸出契約等方式申情之貸款,依裝船前實際需要
日期為準,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憑信用狀申請之貸款,依其最後交貨日期為準,最長不得超過
六個月。
(二)裝船後:
1.憑遠期匯票申請之貸款,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按 D/A、 D/P之託收方式出口申請之貸款,依裝船後實際所需
要日期為準,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七、審查:貸款銀行辦理外銷貸款,應負責審核及隨時查考,中央銀行對
該項貸款,必要時,得會同貸款銀行複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