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加強辦理國內製造業資本支出融資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所稱「製造業」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行業別標準,「資本支出融資」
    包括以新臺幣及外幣對製造業廠房用地、廠房及機器設備之融資及對
    租賃業辦理製造業資本性融資。

二、各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對臺灣地區製造業資本支出融資額占其總放款
    額之比率應逐年提高(以前一年月平均數為準)。

三、本國一般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應按秀向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申報其對國
    內製造業資本支出融資額占其總放款額之比率,如有特殊情況應報請
    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備。

四、各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執行情形,由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按年考核。各
    行庫之該項執行成效,得作為中央銀行辦理短期融通與財政部對分行
    增設申請案准駁之參考,但顯然受非經濟因素影響者不在此限。

五、此外,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對所有客戶融資資料應區分臺灣地區以內
    或以外使用填寫。

六、本案奉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