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暫訂新臺幣二百七十
億元,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
融資,訂定本作業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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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向本行動撥期限: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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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貸款對象:符合行政院規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或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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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對中小企業辦理左列各項貸款,得向本行申請專案融資(含聯貸
案):
(一)購建廠房貸款: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購建及修繕廠房之用。
(二)購置機器設備貸款:用於汰舊或增添機器設備(包括因應公元二
千年年序轉換危機購置電腦軟體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週轉金貸款,包括:
1.信用狀外銷貸款:憑不可撤銷信用狀辦理之貸款,依信用狀金
額八五%額度內申請專案融資。
2.購料貸款:憑進口遠期信用狀或國內信用狀辦理之購料貸款,
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專案融資。
3.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憑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十分之二範
圍內,覈實辦理之週轉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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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利率:以郵匯局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
三.三0%)加一個百分點計息,並於該項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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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期限:
(一)購建廠房貸款: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最長七年。
(三)週轉金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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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貸款額度及用途由銀行覈實辦理,風險由參貸銀行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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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銀行應於貸放後填具貸款清單(如附件)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
將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由該局轉存各承貸銀行。
___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
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清單
單位:新臺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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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貸款用途│貸│貸│貸款│撥│撥│貸│
│ │(機器設│款│款│期間│款│款│款│
│營利事業│備或週轉│額│成│(起│日│金│利│
│統一編號│轉金貨款│度│數│迄日│期│額│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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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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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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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 覆核: 製 表 人: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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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貸銀行之貸款清單,必要時得由本行金檢處據以追蹤檢查,如查核
結果與清單不符者,本行依有關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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