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戶資格及目的〉
在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開立銀行業存
款準備金帳戶、其他金融業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存款帳戶)之金融機
構,得在本局共同開立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供各該
金融機構日中自其在本局開立之存款帳戶撥存資金,充當經本行許可
之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逐筆結計各該金融機構跨行支付之
擔保。
在本局開立內部往來帳戶之本行各單位,準用前項之規定。
|
二、〈開戶手續〉
金融機構在本局共同開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應填具「金融機構
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開立及使用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申請書」(格式
一),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並函復同意,即完成開立「
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手續。
|
三、〈撥轉作業〉
各金融機構應於「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留存充足資金,以利各項
跨行交易順利進行。
各金融機構自存款帳戶撥轉資金至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作業程序
,應遵守「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之有關
規定。
|
四、〈回撥作業〉
於每日結帳時點,各金融機構應通知結算機構將結計之結果通知本局
,俾自其「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回撥資金,以供本局辦理日終清
算。
|
五、〈異議之解決〉
各金融機構對結算機構向本局所為回撥資金之通知若有異議,應由其
與結算機構依有關約定協商解決。
|
六、〈非營業日增撥跨行資金之申請〉
金融機構留存「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資金如不足支應非營業日之
跨行提現或轉帳,得向結算機構申請非營業日人工增撥資金作業。
前項申請經結算機構洽本局同意後,金融機構應儘速開立本局存款帳
戶支票,並填具經副總經理以上層級簽章之「金融機構申請非營業日
增撥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資金申請書」(格式二),送交本局。
|
七、〈非營業日增撥跨行資金之作業處理費〉
金融機構申請非營業日增撥「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資金,應負擔
作業處理費,其費用之計算每次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基準。但一年內申
請逾一次者,其費用以該金額乘以累計次數繳付。
前項費用應由金融機構開立本局存款帳戶支票,併同前點增撥資金支
票送交本局。
|
八、〈作業管理〉
金融機構申請非營業日增撥跨行資金作業紀錄,反映其資金管理能力
,將列為對其申辦本行相關業務准駁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