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媒體轉帳作業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辦理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媒體轉
    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訂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適用情況)
    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之連線機構因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
    斷,而發生「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第五
    十八點後段不能立即恢復利用該系統辦理資金轉帳之情形時,得依本
    注意事項辦理媒體轉帳。
    本作業所稱媒體,係指可使用 USB介面之隨身碟、外接式硬碟,或其
    他經本行核可之儲存設備。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一般作業方式)
    連線機構辦理本作業,應將轉帳交易依本行資訊處規定之程序及規格
    錄製於媒體,並應採取加密或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每筆交易指令包括轉帳時點、轉帳日期、交易序號、轉出行帳號、轉
    入行帳號、金額及交易性質等項目,並印製「媒體轉帳交易明細表」
    ,經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之作業主管及有權簽章人員簽章(如
    式樣)後,派員送至本行業務局櫃台辦理轉帳。
〔立法理由〕
配合系統新增期約轉帳功能,增加交易指令應包括之欄位名稱。

四、(緊急作業方式)
    連線機構為處理具時效性或急迫性交易,得先傳真已簽章「媒體轉帳
    交易明細表」向本行業務局申請帳務處理,並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
    申請書件正本應於當日營業時間內送達。
    前項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檔案者,應採取加密或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五、(帳戶不足額處理)
    本作業依據錄製於媒體之「交易序號」逐筆辦理轉帳,其中即時轉帳
    交易之轉出行帳戶可動用餘額足夠扣付時,該筆交易即予執行;可動
    用餘額不足扣付時,轉依「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
    理要點」第四十一點所定排序等候機制處理;期約交易則先記錄於系
    統中,俟指定轉帳日期系統再予執行。
    款券同步、外幣與新臺幣同步收付、信用卡跨行款項、票券及證券款
    項等結算業務發生前項帳戶餘額不足扣付情形,交易即予退回,不適
    用排序等候機制。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系統新增期約轉帳功能,有關實務作業方式之修正。

六、(要件不符之處理)
    連線機構派員至本行業務局辦理媒體轉帳,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
    不予受理,並將媒體及報表退還該機構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有權簽章人員之簽章與留存本行印鑑卡上之簽樣不
          符。
    (二)錄製於媒體之交易內容與「媒體轉帳交易明細表」不符。
    (三)排序等候機制終止時點後,錄製於媒體之任一筆即時轉帳交易
          不足額扣付。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系統新增期約轉帳功能,有關實務作業方式之修正。

七、(連線機構之帳務憑證)
    媒體轉帳成功之交易,由本行業務局掣發「入檔後媒體轉帳交易明細
    表」一份,交由連線機構人員攜回。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八、(本行之帳務憑證)
    本行以連線機構送至本行業務局之「媒體轉帳交易明細表」作為核帳
    及掣製傳票之原始憑證。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九、(事故處理)
    本作業除依本注意事項外,有關資金清算、查詢、事故處理(包括責
    任歸屬)、收費、作業時程、安全控管等,均依據「中央銀行同業資
    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