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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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目的)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
    (Automated Clearing House,以下簡稱 ACH),特訂定本要點。

(名詞釋義)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ACH :係指金融機構透過本所之平台,將代收、代付案件或轉出
        、轉入交易等跨行轉帳資料,以網路傳輸或錄製媒體等方式,傳
        送本所分類、結算後,送交中央銀行清算之謂。本所之平台分為
        ACH批次服務平台及ACH圈存服務平台。
  (二)參加單位:係指參加ACH之金融機構。
  (三)ACH 批次服務平台:係指本所定時將參加單位提出之代收、代付
        案件分類、結算後,由各參加單位提回,並定時回覆該等交易訊
        息結果之批次清算平台。
  (四)ACH 圈存服務平台:係指本所即時將參加單位提出之轉出、轉入
        交易分類後,傳送各參加單位處理,並即時回覆該等交易訊息結
        果之批次清算平台。
  (五)代收案件:係指參加單位應客戶之申請,透過 ACH批次服務平台
        代為向委繳戶收取款項之案件。
  (六)代付案件:係指參加單位應客戶之申請,透過 ACH批次服務平台
        代為向受款戶支付款項之案件。
  (七)轉出交易:係指參加單位應客戶之申請,透過 ACH圈存服務平台
        發動交易,代為向委繳戶收取款項之謂。
  (八)轉入交易:係指參加單位應客戶之申請,透過 ACH圈存服務平台
        發動交易,代為向受款戶支付款項之謂。
  (九)委繳戶:係指委託參加單位代為扣款(繳款)者。
  (十)受款戶:係指委託參加單位代為入帳者。
  (十一)連線單位:係指與本所電腦網路連線或透過其電腦共用中心與
          本所電腦網路連線之參加單位。
  (十二)非連線單位:係指未與本所電腦網路連線之參加單位,該等參
          加單位僅得參加ACH批次服務平台。
  (十三)提示交換:係指參加單位提出代收或代付案件之 ACH資料,經
          本所分類、結算後,由其他參加單位提回之謂。
  (十四)退件交換:係指參加單位提出代收或代付案件交易未成功之 A
          CH資料,經本所分類、結算後,由原提出參加單位提回之謂。

(參加單位之資格)
三、已參加本所總所及各分所票據交換之金融機構,為當然參加單位。
    非前項之金融機構申請參加 ACH,應繳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營業執照及經濟部或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經本所審查合格後,成為
    參加單位。
    前二項之參加單位,其分支機構亦應成為參加單位。

(交換時程及方式)
四、ACH批次服務平台之交換時程及方式如下:
  (一)連線單位應於本所規定時間內,將代收、代付案件之提示(或退
        件)交換資料送交本所處理,並提回交換資料。
  (二)非連線單位應於前款規定時間前三十分鐘,將提示(或退件)交
        換資料傳真至本所,由本所代為提出交換;其提回交換資料,由
        本所傳真送交該單位。
  (三)參加單位不論有無提示交換資料,均應提回該單位之交換資料。

(作業時程及方式)
五、ACH圈存服務平台之作業時程及方式如下:
  (一)參加單位應於本所規定時間內,將轉出、轉入交易資料經由本所
        傳送各參加單位進行扣款、入帳作業。
  (二)參加單位不論有無發動轉出、轉入交易,均應依本所確認訊息,
        辦理相關之扣款、入帳作業。

(結算及清算時程)
六、ACH之結算及清算時程如下:
  (一)代收案件於提示交換當日辦理結算,於次一營業日辦理清算;其
        退件交換,於提示交換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結算及清算。
  (二)代付案件於提示交換當日辦理結算及清算;其退件交換,於提示
        交換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結算及清算。
  (三)轉出、轉入交易於同一營業日辦理二次結算及清算。

(資金清算)
七、ACH之結算差額,依下列方式在中央銀行清算:
  (一)ACH 圈存服務平台之第一次結算差額於結算當日日中辦理清算。
  (二)ACH圈存服務平台之第二次結算差額與ACH批次服務平台之結算差
        額,則併同結算當日票據退票交換差額清算。
    參加單位未在中央銀行設立存款準備金帳戶者,應委託其存款準備金
    收管銀行代理清算前項ACH之結算差額。

(相關規範)
八、辦理ACH之相關作業規範,由本所與參加單位共同訂定。
    辦理 ACH有關各方之權利義務,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所票據交
    換相關規定辦理。

(施行程序)
九、本要點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
    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