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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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
    人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之金融業者(
    以下簡稱付款行)提示付款,經通知關係金融業者後,該項票據為執
    票人向付款行提示付現,或存入付款行之聯行,經查證係被禁止提示
    之人提示,或提經交換經付款行以「法院禁止提示票據(假處分)–
    提示人查證單」(如附格式)傳真提出交換之金融業者(以下簡稱提
    示行)查證為被禁止提示之人提示時,付款行應以「經法院依假處分
    裁定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辦理退票;同時並應在該項票據正面加蓋
    「禁止○○○提示付款」戳記(戳記上空白處由付款行填記禁止提示
    付款人姓名)後,由提示行交還執票人。

二、前點所述提示交換或櫃臺付現或送存付款行之聯行轉帳票據,經付款
    行查證係被禁止提示之人提示時,並在票上填記其姓名者,該執票人
    將票據轉讓他人重行提示,付款行不得付款。該執票人如為票據上填
    記之禁止提示人,而將票據轉讓他人重提交換,或改委其他金融業者
    提付交換者,一律不得接受交換。

三、第一點所述提示交換或櫃臺付現或送存付款行之聯行轉帳票據,經查
    明提示之人不為禁止提示付款之人時,付款行應予付款。但發票人帳
    戶存款不足時,無論發票人是否向法院提供票面金額之保證金,均應
    以「存款不足」之理由辦理退票。

四、票據上經執行法院記載假處分事由者,各金融業者不得接受交換。倘
    執票人仍逕向付款行提示,該付款行雖未獲法院禁止提示付款之通知
    ,仍應以「經法院依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辦理退票。

五、票據執票人因法院依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而不獲付款,依法訴經
    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後,得檢附撤銷假處分裁定正本(提示行查驗後
    影本存查,正本交還執票人)及該票據,重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