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票據交換所受理金融業者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訂定目的)
一、臺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金融業者查詢大額票據信用
    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大額票據信用資料之定義)
二、本須知所稱大額票據信用資料係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存款
    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及本
    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之退票及相關資訊。

    (查覆資料之用途)
三、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之查覆內容,僅供金融業者內部參考,不得作
    為票據信用證明或開戶徵信文件,亦不得為竄改、複製、發布或其他
    不當使用。

    (查詢類別)
四、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依查覆內容分下列二類:
  (一)甲類查詢,查覆內容包括:
        1.大額退票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發生之大額退票之總張數、
          總金額及其明細資料。
        2.拒絕往來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最後一次拒絕往來日期。
        3.被查詢次數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
          詢次數。
        4.開立支票存款戶明細資訊
         (1)被查詢人為個人戶時,提供本人暨以其為負責人之公司在各
            金融業者開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帳號及結清日期。
         (2)被查詢人為公司戶時,提供該公司暨其負責人個人及以其為
            負責人之其他公司在各金融業者開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
            、帳號及結清日期。
  (二)乙類查詢,查覆內容包括:
        1.有無大額退票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有大額退票者,提供最
          近三筆退票明細。
        2.被查詢次數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
          詢次數。
    前項退票資訊之查覆內容,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滿六個月者
    之資訊,不予提供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查詢方式)
五、金融業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一)連線查詢金融業者以專線或撥接線路,連線至本所「MQ票信資
        訊查詢系統」,辦理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二)網際網路查詢金融業者需先向本所申請,核准後再以網際網路連
        結本所網站,( https:\www.twnch.org.tw)辦理查詢。
  (三)電子媒體批次查詢金融業者應將被查詢者之戶號、戶名暨其中之
        公司或其他法人戶之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磁片錄製電子資
        料(檔案規格如附件一),連同「電子媒體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
        詢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二),送交本所,本所再將查詢結果列
        印「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查覆單」(如附件三)或以磁片錄製
        成電子資料送交查詢之金融業者。

    (查詢應注意事項)
六、申請「MQ票信資訊查詢系統」連線之金融業者,應將查詢所需之軟
    硬體設備建置完成後,再與本所系統測試,經測試符合規定,始能正
    式作業。
    本所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變更查詢有關傳輸訊息之必要時,連線之金融
    業者應配合辦理。

    (查詢費用)
七、查詢費用:
  (一)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之收費標準,由本所訂定後報請中央銀行
        核備。
  (二)本所按月統計各金融業者之實際查詢筆數,掣發單據通知查詢單
        位繳交查詢費用。
  (三)查覆內容若為「本戶資料尚待進一步查證,請逕向票據交換所查
        詢」或因資料錯誤致無法查詢者,該筆查詢本所不予計費。
  (四)以連線或網際網路查詢者,按件計收查詢費用。以電子媒體批次
        查詢者,每批次查詢筆數不足五百件,以五百件計收;超過五百
        件則按實際件數計收。

    (訂定及修訂程序)
八、本須知經洽商本所總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
    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