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輔助人民貸款購買自用住宅,決定再擴
    大郵政儲金釋出資金的運用範圍,在原核定撥還郵匯局一、二00億
    元總額度內,提撥一五0億元,供作銀行辦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
    住宅貸款之專案融資,其自現有民間空屋市場中購買一百一十二平方
    公尺(約三十四坪,但不包括公用、陽台、騎樓及屋頂突出物面積)
    以內者,優先辦理貸款,特訂定本作業簡則。

二、本項貸款之條件:
    1.申請貸款人資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直系親屬均無自用住宅者
      ,其住宅之有無應經申請人等簽章同意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確定。
    2.貸放利率:以不超過郵政儲金轉存銀行利率加一.三五個百分點(
      目前為年息九%)為限,並於郵政儲金轉存銀行利率調整時,自調
      整當日起,隨同調整。
    3.貸款額度:依銀行估價辦理,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00萬元。
    4.貸放年限:依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銀行承做本項貸款,郵政儲金轉存款搭配成數為銀行貸放金額之五成
    。

四、核撥程序:承貸銀行應於貸放後一個月內填具貸款清單(如附表),
    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將郵政儲金轉存款分配撥還郵匯局在本行業務
    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由該局轉存承貸銀行。

五、承貸銀行之貸款清單,日後由本行金檢處據以追蹤檢查,必要時得會
    同本行業務局檢查,如查核結果與清單不符者,本行即停止其辦理之
    資格。

六、郵匯局轉存承貸銀行之利率,依該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