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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支應金融機構公元二千年年序轉換危機
    可能發生之流動性資金需求,爰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要
    點。

(融通對象)
二、向本行申請本特別融通之金融機構,以在本行業務局設立存款準備金
    帳戶之本國銀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為限。
    基層金融機構可逕向收受其存款準備金之行庫申請本特別融通,行庫
    如有資金需求得向本行申請轉融通。

(融通擔保品)
三、金融機構向本行申請本特別融通,應檢具政府債券、本行存單或其他
    經本行認可之證券作為十足擔保。必要時經本行同意者,得以存款準
    備金乙戶設質,免另提供擔保品。

(融通金額)
四、本行對金融機構申請之融通金額,得視實際需要核貸之:

(融通利率)
五、本特別融通之利率,按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機動計
    息,惟若以本行定期存單設質融通者則依原存單利率計息。

(融通期限)
六、本特別融通期限最長一個月,必要時經本行同意者,得酌予延長。

(融通手續)
七、金融機構申請本特別融通,應備函檢具本行認可之合格擔保品、本票
    、質權設定申請書向本行業務局申請。

(實施期間)
八、本要點施行期間自公布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