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體質,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級,以促進產
業升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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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總額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億元,每筆貸款由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六分
之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出資六分之五,搭配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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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範圍:
(一)投資於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污染防治工程、廢水代處理、污染物
測定檢驗服務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計畫。
(二)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購置下列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
1.可節省尖峰用電之空調設備。
2.汽電共生設備。
3.廢熱回收設備。
4.能源效率檢測與監控設備。
(四)新產品、新生產技術之開發或製造之投資計畫。
(五)實施優良製造規範(CMP)之投資計畫。
(六)管理電腦化之投資計畫。
(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支持推動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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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公布之基本放款利率減一‧
七五個百分點,如該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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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
本貸款不得用於購置土地,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
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二)每戶累積貸款最高限額:
累計每戶各期貸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肆千萬元,得分次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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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期限:
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應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
定之,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期最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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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擔保條件:
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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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貸程序:
本貸款由申請人直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經其評估符合本貸款
要點後再依授信有關規定核貸。其中若涉及技術層次較高,或必須經
專家或專業機構認定者,得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協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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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負責監督動用,
並輔導廠商編擬投資計畫及建立完整會計制度。
(二)行政院開發基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
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
應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按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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