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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借款廠商財務情況或承貸銀行填送本行之資料有以下情形者,應請
    於向本行申請轉融通時以書面補充說明,以免查洽費時:
  (一)流動比率低於七0%。
  (二)新舊中長期負債與淨值比率超過一00%者。
  (三)最近一年有虧損或預估稅後淨利與最近一年獲利相差五倍以上者
        。
  (四)工業局核准金額或機器清單與申請機器價款或清單不一致者。

二、轉向本行融通時,應請檢齊下列資料,再行提出申貸,以免往返查覆
    。
  (一)工業局核准之投資計劃書。(包括工業局同意函)
  (二)承貸銀行對借款廠商徵信資料。
  (三)借款廠商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