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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財政部、中央銀行(以下統稱主管機關)為統籌辦理青年優
    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下統稱
    本專案貸款)各承辦金融機構補貼利息金額之核算、電腦勾稽、作業
    規章訂定及表格設計等事宜,爰委託台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地銀
    行)為經理銀行,代辦國庫補貼利息申請撥付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土地銀行依「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
    購屋專案貸款協議書」約定,按時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預撥國庫補貼
    利息預算,各承辦金融機構則依據下列作業程序,向土地銀行申請核
    撥國庫補貼利息。
  (一)承辦金融機構應於貸款放出後二個月內填列「銀行辦理青年優惠
        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清單如
        附件一、二並附電腦檔磁片(檔案規格如附件一-一),送土地
        銀行辦理電腦勾稽。土地銀行如發現有重複申貸名單,應即函知
        承辦金融機構依本專案貸款相關規定處理,並於電腦勾稽完成後
        將放出清單彙送本專案貸款主管機關。
  (二)承辦金融機構逐月將申請核撥清單如附件三、結清名冊如附件四
        及收據如附件五(申請核撥清單及結清名冊並另附Microsoft Ex
        ce1 97  格式電腦檔磁片),以掛號寄送土地銀行請撥國庫補貼
        利息。國庫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以承辦金融機構申撥月份之本專
        案貸款優惠利率部分月底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計算。
  (三)承辦金融機構於借款人積欠本專案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轉入催收款
        項時,應即停止申撥國庫補貼利息。嗣於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轉
        回正常戶時,則自轉回正常戶之日起恢復申撥國庫補貼利息。
  (四)承辦金融機構處分催收戶之擔保品所得,於清償剩餘貸款本息後
        ,應退還國庫自其逾期欠繳始日起至轉入催收款項之日止(一百
        八十日)之國庫補貼利息;如處分擔保品所得不足清償逾欠貸款
        本息者,則國庫補貼利息免予退還。
  (五)土地銀行對承辦金融機構申撥補貼利息案件,逐月審核無誤後,
        將內政部預撥之國庫補貼利息撥付承辦金融機構。撥付上述國庫
        補貼利息之期限如下:承辦金融機構於當月十日前將申撥清單及
        收據等送達土地銀行者,至遲於當月十五日前以支票(以下同)
        撥付;於當月二十日前送達者,至遲於當月二十五日前撥付,逾
        當月二十日送達者,併次月申撥數撥付。如遲延撥付原因可歸責
        於土地銀行時,則按逾期日數依郵政儲金六個月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利息支付予承辦金融機構。
  (六)土地銀行每月代撥國庫補貼利息金額,應逐月結算,並將各承辦
        金融機構收據正本、申請核撥清單彙總表如附表六、結清名冊彙
        總表如附件七等,備文函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核銷。

三、為利國庫補貼利息撥付作業,各承辦金融機構應指定主辦單位辦理報
    表彙整及補貼利息申請作業,並將主辦單位之部門名稱、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及聯絡人姓名等以書面通知土地銀行,變更時亦同。

四、本作業程序因本專案貸款、會計、審計相關法令規定變更或視實際需
    要,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