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業務局對生產企業進口機器外匯資金融通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指定銀行承辦生產企業進口機器貸款需用外匯資金時,得依本要點,
    向業務局申請融通外匯資金。

二、融通對象:業務局融通對象為本國各指定銀行:各指定銀行貸放對象
    以依法設立並為公司組織之生產企業為限。

三、融通額度:原定為美金二億元,用罄後視實際需要另增撥美金二億元
    。

四、融通標準:借款企業進口機器計劃應先經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際貿易局
    核准並應自行結匯百分之二十。

五、期限:自訂約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六0天,融通到期如原貸款尚未
    到期或尚未提前還款,得予展延,但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償還方式比照原貸款契約所訂方式按期償還。

六、擔保:本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負擔,借款企業應將有關進口機器全部
    提供承貸銀行作為擔保品。

七、利率:承貸銀行得依借款企業之請求,就左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利
    息以新台幣折收。
  (一)固定利率:依本行撥款日公告之外幣融通利率計息,撥款後即予
        固定,不再調整。
  (二)浮動利率:首先依本行撥款日公告之外幣融通利率計息,其後於
        每年六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分別改按當時本行公告之外
        幣融通利率調整計算其後半年之利息。

八、申請手續:承貸銀行應備文檢附有關機器之輸入許可證影本、信用狀
    副本、國外訂購機器合約影本,以及承貸銀行對借款企業暨國外製造
    廠商之徵信資料,向業務局貼放科申請。

九、撥付償還:業務局核准貸款後,由承貨銀行簽具約據並按分期攤還辦
    法分別開具各到期日以其在業務局帳戶為擔當付款之本票,提供業務
    局收執作為貸款憑證,業務局憑該本票,於款項到期或實際償還時,
    向該行收回貸款。

十、本要點呈奉  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