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保管品之處理,除本行會計制度及國庫出
納會計制度規定者外,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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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條所稱保管品,係各機關團體委託保管及本行內部各單位移送保管
者,分為左列四類:
(一)有價證券:包括公債票、公司債票、股票、本票、匯票、支票、
定
期存單、國庫券、儲蓄券、信託(受益)憑證、提單及倉單等。
(二)契據單證:包括契約、收據、借據、信用狀、保管單及證明書等
。
(三)金銀飾物:指生金銀、紀念幣章及其他飾物等。
(四)其他:凡不屬於以上三類之其他保管品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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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品之保管,除專案指定者外,由各業務單位出納科或辦理出納之
主管科保管。
本行內部各管理單位之保管品由業務局出納科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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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品得由委託單位自行加封,並在其包裝之騎縫加蓋委託單位印章
及主管人員名章,為原封保管。但保管單位如認為有驗明保管品之必
要者,得由保管單位會同委託單位當場驗明後再行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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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保管品均應存放於庫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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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團體委託保管或提取保管品時,保管單位應憑其公函或有關文
件於奉准開戶後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保管品收存時:
1.保管單位辦理下列手續:
(1)點收保管品。
(2)填製保管品收入憑證(附格式一),加蓋保管品收訖日戳。
(3)開具保管品寄存證(附格式三),如須憑印鑑提取者,應由
委託機關團體另填印鑑卡送存備驗,並在寄存證加蓋「憑印
鑑提取」之戳記。
國外金融機構委託本行保管之保管品,其未開具保管品寄存
證而以電報加具密押復電者,應以復電同一編號之副本作為
附件,附保管品收入憑證備查。
(4)將保管品收入憑證有關資料登記保管品記錄簿,並由保管人
員在記錄簿內「保管員收到蓋章」欄內蓋章(以電腦處理時
,應將資料鍵入電腦,並印錄於該憑證之認證欄內)。
(5)將保管品收入憑證,寄存證送會計主管人員暨單位主管或其
授權簽章人員核章。
2.會計主管人員核對收存各件手續符合後,在收入憑證及寄存證
騎縫處蓋章(以電腦處理時,並應覆核鍵入資料是否正確無誤
。以人工處理時,並應於記錄簿「會計核對蓋章」欄內蓋章,
惟如委託之保管筆數過多,為作業上之便利起見,得在營業終
了後彙總蓋章)。
3.保管單位於以上各項手續完成後,將寄存證交付委託機關、團
體。
(二)保管品提取時:
1.保管單位辦理下列手續:
(1)驗明保管品寄存證(或加具密押電報),其留有印鑑者,並
應核對原印鑑相符後加蓋付訖日戳。如因特殊原因,原留印
鑑無法簽蓋或寄存證因故滅失時,得由委託單位具函說明,
並保證該保管品事後如仍有提取之請求或其他糾葛,由其負
擔全部責任,經專案核准後辦理提取。
(2)填製保管品支出憑證(附格式二)加蓋保管品付訖日戳。
(3)在保管品記錄簿「交還」欄內記明交還年月日及支出憑證分
號,註銷保管記錄(以電腦處理時,應將資料鍵入電腦,並
印錄於該憑證之認證欄內。)
(4)保管品支出憑證,寄存證送會計主管人員暨單位主管或其授
權簽章人員核章。
2.會計主管人員核對各項手續齊全,在支出憑證上蓋章(以電腦
處理時,並應覆核鍵入資料正確無誤。以人工處理時,並應於
記錄簿「交還」欄內蓋章)。
3.保管單位於上項手續完成後,將保管品交還委託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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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行內部各單位委託或提取保管品,其程序如下:
(一)委託保管時:
1.委託單位填製保管品委託書三聯(附格式四)一次套寫,(如
分批提取者僅須填製第一聯)連同保管品送保管單位。
2.委託保管品如數量過多,得由委託單位抄具清單,按同一類別
,品名及幣名,分別彙總填列於保管品委託書內,並以清單作
為附件。
(二)收存保管品時:
1.保管單位憑委託單位填具之保管品委託書點收保管品無誤後,
辦理下列手續:
(1)委託書第一聯(通知聯),得代替保管品收入憑證,並應加
蓋保管品收訖日戳。
(2)登記保管品記錄簿,保管員並在記錄簿內「保管員收到蓋章
」欄內蓋章。(以電腦處理時,應將資料鍵入電腦,並印錄
於委託書第一聯之認證欄內。)
(3)委託書第二聯(回單聯),加蓋保管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名
章,代替寄存證。
(4)將委託書各聯連同附件送會計主管人員核章。
2.會計主管人員核對收存各件手續符合後,在保管品委託書第一
聯(通知聯)及第三聯(副本聯)蓋章。(以電腦處理時,並
應覆核鍵入資料是否正確無誤)
3.保管單位於上項手續完成後,照列各點辦理:
(1)委託書第一聯(通知聯)代替保管品收入憑證。
(2)委託書第二聯(回單聯)交付委託單位作為提取保管品之憑
證(分批提取者,以存入清單加蓋保管單位印章及主管名章
代替第二聯(回單聯)作為提取保管品之憑證)。
(3)委託書第三聯(副本聯)與保管品一併留存(分批提取者,
以存入清單副本與保管品一併留存)。
(三)保管品提取時:
1.委託單位將委託書第二聯(回單聯)(分批提取者,由委託單
位另行抄具清單,彙總填製支出憑證),加蓋其本單位印章及
主管名章後,向保管單位洽提。
2.保管單位憑委託書第二聯(回單聯)核付,其手續如下:
(1)將收回委託書第二聯(回單聯)加蓋保管品付訖日戳,代替
保管品支出憑證。
(2)在保管品記錄簿「交還」欄內記明交還年月日及支出憑證分
號,註銷保管記錄(以電腦處理時,應將資料鍵入電腦,並
印錄於該憑證之認證欄內)。
(3)將委託書第二聯連同附件送會計主管人員核章。
3.會計主管人員核對各項手續齊全後,在委託書第二聯蓋章(以
電腦處理時,並應覆核鍵入資料正確無誤。以人工處理時,並
應於記錄簿「交還」欄內蓋章,如分批提取者,得在餘額欄內
蓋章)。
4.保管單位於以上各項手續完成後,將保管品交還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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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日營業終了,保管品收支憑證(以電腦處理時,應經會計主管人員
與流水記錄紙卷核對)由會計科彙訂傳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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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管品記錄簿及報表由保管單位編製,或委託資訊單位印製,經有關
人員簽章並由會計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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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管品記錄簿(附格式五),每年度開始時,應將上年度各戶(筆)
未提取之餘數結轉新年度。以人工處理時,保管品記錄簿得賡續記載
,但最多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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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管單位應按月根據各戶未提取餘數,編印保管品餘額表(附格式
(六)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各該局會計科,另一份送會計處備
核。另為應業務及查庫需要,保管品餘額表及明細表(附格式七)
得隨時編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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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管品應於每期結(決)算後十日內,由保管單位繕製核帳清單(
附格式八),經會計主管人員會章後,送各委託單位核對,如有不
符,應即查明處理。但大陸撤退來台專案由行保管之財產物品,自
始未經變動,或委託保管機關已不存在者,得免抄送核帳清單。本
行內部各單位部份,得以結(決)算時編印之保管品餘額表複印本
分送委託單位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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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稱應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章者,係指應經會計科主任、副主
任或其授權人員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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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陳奉 總裁、副總裁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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