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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示行送往本所總(分)所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之重
    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託運金融業者、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之緊急聯絡人員報
            告後,再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指派人員至票交所及託運金融業者辦理交付任務。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協助
            文件傳遞或以傳真方式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再
            由提示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
            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
            之各項費用。
        2.提示行: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書面(格式二)告知本所相關作
            業中心及分所票據喪失之事實,並於 6小時內將留存之當日
            提出待交換票據之票號、付款行代號、帳號及金額等欄位MI
            CR資料(以下簡稱相關MICR資料)依規訂格式(格式三),
            以電子郵件傳送所屬MICR作業中心。
         (2)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所提出待交換票據與傳送之MICR資料相
            符合正確無誤,俾憑以辦理票據交換作業。
         (3)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將留存之提示票
            據MICR資料,並依付款行別以人工填具或電腦程式列印「掛
            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關
            明細資料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交由快遞公司傳遞,將資
            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或以傳真方式辦理,事後再將
            正本檢送付款行,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手續
            。
         (4)接獲付款行要求提供擔保之通知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
            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據喪失掛失止付」理由
            退票者,具函提供擔保,請付款行先行支付票款。
        3.分所: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通報所屬MICR作業中心。
         (2)確認所轄交換單位當日提出交換票據總張數、總金額,及是
            否皆於 6小時內依規定格式,傳送留存之當日提出待交換票
            據相關MICR資料至MICR作業中心。
        4.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正常提示之票據照常辦理,被盜、遺失或滅失之票據以提示
            行提供之電子檔分類結算,產生合併交換結算表,次營業日
            送中央銀行清算。
         (3)儘速錄製電子檔(MICR資料)供付款行提回。
         (4)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
            辦理當日之退票及受理提示行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
            報掛失止付等事宜。
         (5)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5.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6.付款行:
         (1)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對支存帳
            戶餘額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規定予以
            留存,再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
            94)理由辦理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
            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理由辦理退票。
         (2)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以電話通知提示行,經其總
            行(或授權發生地之分行)提供擔保後辦理支付票款手續,
            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清)算作業。如
            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票理由單時,得延
            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3)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者,應於二營業日內
            連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
            本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4)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二、本所各分所送往MICR作業中心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之
    重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及總所之緊急聯絡人員報告後,再
            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指派人員至票交所及託運金融業者辦理交付任務。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協助
            文件傳遞或以傳真方式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再
            由提示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
            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
            之各項費用。
        2.分所: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立即以電話並將快遞公司通報書傳
            真通告所轄交換單位及共用中心。
         (2)確認所轄交換單位當日提出交換票據總張數、總金額,及是
            否皆於 6小時內依規定格式(格式三),傳送留存之當日提
            出待交換票據相關MICR資料至MICR作業中心。
        3.提示行:
         (1)接獲分所通知後,於 6小時內將留存之當日提出待交換票據
            MICR資料,依規定格式(格式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所屬MI
            CR作業中心。
         (2)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所提出待交換票據與傳送之MICR資料相
            符合正確無誤,俾憑以辦理票據交換作業。
         (3)接獲本所及付款行通告後,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授權代理
            票據權利人將留存之提示票據MICR資料,並依付款行別以人
            工填具或電腦程式列印「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
            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關明細資料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
            ,交由快遞公司傳遞,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或
            以傳真方式辦理,事後再將正本檢送付款行,並向法院聲請
            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手續。
         (4)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
            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者,經本所具函向付款行提供
            擔保後,票款當日支付入帳。
        4.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正常提示之票據照常辦理,被盜、遺失或滅失之票據以提示
            行提供之電子檔分類結算,產生合併交換結算表,次營業日
            送中央銀行清算。
         (3)儘速錄製電子檔(MICR資料)供付款行提回。
         (4)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
            辦理當日之退票及受理提示行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
            報掛失止付等事宜。
         (5)接獲付款行要求提供擔保之通知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
            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
            由退票者,應即經由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具函
            向付款行提供擔保,請付款行先行支付票款。
         (6)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5.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6.付款行:
         (1)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對支存帳
            戶餘額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規定予以
            留存,再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
            94)理由辦理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
            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  理由辦理退票。
         (2)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以電話通知提示行洽本所,
            經本所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提供擔保後辦
            理支付票款手續,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
            (清)算作業。如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
            票理由單時,得延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
            送警察機關處理,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3)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應於二營業日內連
            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本
            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4)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三、本所MICR作業中心送往轄屬各分所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
    失之重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及總所之緊急聯絡人員報告後,再
            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派人至MICR作業中心將票據正、反面影像及MICR資料檔(以
            下簡稱電子檔)及本所函送達分所轉交付款行。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協助
            文件傳遞或以傳真方式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再
            由提示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
            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
            之各項費用。
        2.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儘速錄製電子檔,供付款行提回。
         (3)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辦理當日之退
            票及受理提示行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報掛失止付等
            事宜。
         (4)接獲付款行要求提供擔保之通知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
            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
            由退票者,應即經由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具函
            向付款行提供擔保,請付款行先行支付票款。
         (5)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3.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4.分所:
         (1)次營業日上午九時前,以電話並將快遞公司通報書傳真通告
            所轄交換單位。
         (2)將本所函、電子檔轉交提回(付款)行。
        5.付款行:
         (1)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對支存帳戶餘額或允許
            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規定予以留存,再以「
            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94)理由辦理
            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
            (退票理由代號:03)理由辦理退票。
         (2)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以電話通知提示行洽本所,
            經本所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提供擔保後辦
            理支付票款手續,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
            (清)算作業。如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
            票理由單時,得延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
            送警察機關處理,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3)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應於二營業日內連
            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本
            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4)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6.提示行:
         (1)接獲本所及付款行通告後,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授權代理
            票據權利人將留存之提示票據MICR資料,依付款行別填具「
            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
            關明細資料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交由快遞公司傳遞,將
            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或以傳真方式辦理,事後再
            將正本檢送付款行,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手
            續。
         (2)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
            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者,經本所具函向付款行提供
            擔保後,票款當日支付入帳。

四、付款行自本所總(分)所提回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之
    重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託運金融業者、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之緊急聯絡人員報
            告後,再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派人至MICR作業中心將票據正、反面影像及MICR資料檔(以
            下簡稱電子檔)及本所函送達付款行或分所轉交付款行。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文件
            傳遞或協助辦理掛失止付事宜,再由付款行向法院聲請公示
            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
            ,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之各項費用。
        2.分所: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通報所屬MICR作業中心。
         (2)將電子檔、本所函轉交付款(提回)行。
        3.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儘速錄製電子檔,供付款行提回。
         (3)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辦理當日之退
            票及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報掛失止付等事宜。
         (4)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4.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5.付款行: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以書面(格式二)告知本所相關
            作業中心及分所票據喪失之事實。
         (2)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
            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填具「掛失止付通
            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關明細資料
            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後,再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
            決。
         (3)對支存帳戶餘額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
            規定予以留存,再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
            由代號:94)理由辦理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
            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理由辦理退票
            。
         (4)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自行提供擔保後辦理支付票
            款手續,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清)算
            作業。如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票理由單
            時,得延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送警察機
            關處理,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5)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應於二營業日內連
            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本
            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6)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6.提示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
          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者,票款當日支付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