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示行送往本所總(分)所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之重
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託運金融業者、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之緊急聯絡人員報
告後,再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指派人員至票交所及託運金融業者辦理交付任務。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協助
文件傳遞或以傳真方式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再
由提示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
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
之各項費用。
2.提示行: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書面(格式二)告知本所相關作
業中心及分所票據喪失之事實,並於 6小時內將留存之當日
提出待交換票據之票號、付款行代號、帳號及金額等欄位MI
CR資料(以下簡稱相關MICR資料)依規訂格式(格式三),
以電子郵件傳送所屬MICR作業中心。
(2)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所提出待交換票據與傳送之MICR資料相
符合正確無誤,俾憑以辦理票據交換作業。
(3)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將留存之提示票
據MICR資料,並依付款行別以人工填具或電腦程式列印「掛
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關
明細資料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交由快遞公司傳遞,將資
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或以傳真方式辦理,事後再將
正本檢送付款行,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手續
。
(4)接獲付款行要求提供擔保之通知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
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據喪失掛失止付」理由
退票者,具函提供擔保,請付款行先行支付票款。
3.分所: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通報所屬MICR作業中心。
(2)確認所轄交換單位當日提出交換票據總張數、總金額,及是
否皆於 6小時內依規定格式,傳送留存之當日提出待交換票
據相關MICR資料至MICR作業中心。
4.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正常提示之票據照常辦理,被盜、遺失或滅失之票據以提示
行提供之電子檔分類結算,產生合併交換結算表,次營業日
送中央銀行清算。
(3)儘速錄製電子檔(MICR資料)供付款行提回。
(4)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
辦理當日之退票及受理提示行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
報掛失止付等事宜。
(5)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5.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6.付款行:
(1)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對支存帳
戶餘額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規定予以
留存,再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
94)理由辦理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
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理由辦理退票。
(2)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以電話通知提示行,經其總
行(或授權發生地之分行)提供擔保後辦理支付票款手續,
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清)算作業。如
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票理由單時,得延
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3)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者,應於二營業日內
連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
本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4)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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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各分所送往MICR作業中心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之
重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及總所之緊急聯絡人員報告後,再
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指派人員至票交所及託運金融業者辦理交付任務。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協助
文件傳遞或以傳真方式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再
由提示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
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
之各項費用。
2.分所: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立即以電話並將快遞公司通報書傳
真通告所轄交換單位及共用中心。
(2)確認所轄交換單位當日提出交換票據總張數、總金額,及是
否皆於 6小時內依規定格式(格式三),傳送留存之當日提
出待交換票據相關MICR資料至MICR作業中心。
3.提示行:
(1)接獲分所通知後,於 6小時內將留存之當日提出待交換票據
MICR資料,依規定格式(格式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所屬MI
CR作業中心。
(2)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所提出待交換票據與傳送之MICR資料相
符合正確無誤,俾憑以辦理票據交換作業。
(3)接獲本所及付款行通告後,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授權代理
票據權利人將留存之提示票據MICR資料,並依付款行別以人
工填具或電腦程式列印「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
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關明細資料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
,交由快遞公司傳遞,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或
以傳真方式辦理,事後再將正本檢送付款行,並向法院聲請
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手續。
(4)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
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者,經本所具函向付款行提供
擔保後,票款當日支付入帳。
4.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正常提示之票據照常辦理,被盜、遺失或滅失之票據以提示
行提供之電子檔分類結算,產生合併交換結算表,次營業日
送中央銀行清算。
(3)儘速錄製電子檔(MICR資料)供付款行提回。
(4)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
辦理當日之退票及受理提示行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
報掛失止付等事宜。
(5)接獲付款行要求提供擔保之通知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
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
由退票者,應即經由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具函
向付款行提供擔保,請付款行先行支付票款。
(6)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5.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6.付款行:
(1)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MICR資料)對支存帳
戶餘額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規定予以
留存,再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
94)理由辦理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
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 理由辦理退票。
(2)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以電話通知提示行洽本所,
經本所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提供擔保後辦
理支付票款手續,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
(清)算作業。如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
票理由單時,得延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
送警察機關處理,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3)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應於二營業日內連
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本
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4)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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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MICR作業中心送往轄屬各分所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
失之重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及總所之緊急聯絡人員報告後,再
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派人至MICR作業中心將票據正、反面影像及MICR資料檔(以
下簡稱電子檔)及本所函送達分所轉交付款行。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協助
文件傳遞或以傳真方式將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再
由提示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
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
之各項費用。
2.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儘速錄製電子檔,供付款行提回。
(3)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辦理當日之退
票及受理提示行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報掛失止付等
事宜。
(4)接獲付款行要求提供擔保之通知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
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
由退票者,應即經由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具函
向付款行提供擔保,請付款行先行支付票款。
(5)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3.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4.分所:
(1)次營業日上午九時前,以電話並將快遞公司通報書傳真通告
所轄交換單位。
(2)將本所函、電子檔轉交提回(付款)行。
5.付款行:
(1)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對支存帳戶餘額或允許
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規定予以留存,再以「
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94)理由辦理
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
(退票理由代號:03)理由辦理退票。
(2)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以電話通知提示行洽本所,
經本所總所(或授權發生地作業中心之分所)提供擔保後辦
理支付票款手續,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
(清)算作業。如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
票理由單時,得延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
送警察機關處理,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3)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應於二營業日內連
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本
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4)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6.提示行:
(1)接獲本所及付款行通告後,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授權代理
票據權利人將留存之提示票據MICR資料,依付款行別填具「
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
關明細資料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交由快遞公司傳遞,將
資料送達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或以傳真方式辦理,事後再
將正本檢送付款行,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手
續。
(2)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整批票
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者,經本所具函向付款行提供
擔保後,票款當日支付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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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款行自本所總(分)所提回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之
重大意外事故時,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步驟說明
1.快遞公司:
(1)立即派人至事故現場協助善後,除將發生之詳情、正確時間
地點及損害情形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外,並即時先以口頭向
託運金融業者、相關分所、MICR作業中心之緊急聯絡人員報
告後,再儘速以書面(格式一)通報上述單位。
(2)派人至MICR作業中心將票據正、反面影像及MICR資料檔(以
下簡稱電子檔)及本所函送達付款行或分所轉交付款行。
(3)應立即加派人員協助金融業者處理緊急之事務,並負責文件
傳遞或協助辦理掛失止付事宜,再由付款行向法院聲請公示
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彌補銀行作業人力之不足,俾爭取時效
,並支付一切處理費用及因而衍生之各項費用。
2.分所: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通報所屬MICR作業中心。
(2)將電子檔、本所函轉交付款(提回)行。
3.MICR作業中心:
(1)通報總所。
(2)儘速錄製電子檔,供付款行提回。
(3)具函通告金融業者,付款行憑本所函及電子檔辦理當日之退
票及依客戶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申報掛失止付等事宜。
(4)即時將後續辦理情形陳報總所。
4.總所
(1)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通知資安、資訊及總務人員。
(2)通報各處室主任、總幹事、主任委員。
(3)應即以電話將此重大訊息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
5.付款行:
(1)接獲快遞公司通報後,應即以書面(格式二)告知本所相關
作業中心及分所票據喪失之事實。
(2)依據本所MICR作業中心函及電子檔,對喪失之票據,依客戶
授權代理票據權利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填具「掛失止付通
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可將應填寫之相關明細資料
以附表列示作為附件)後,再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
決。
(3)對支存帳戶餘額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足付票款金額者,先依
規定予以留存,再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退票理
由代號:94)理由辦理退票;不足票款金額者,以「存款不
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理由辦理退票
。
(4)對依前款規定予以留存票款以「94-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
付」理由辦理退票之票據,應即自行提供擔保後辦理支付票
款手續,該項退票不列入當日退票交換程序辦理結(清)算
作業。如因退票數量龐大,未能及時於當日開具退票理由單
時,得延後補送。本所對該項退票,不予登錄及移送警察機
關處理,將另作「專案列管」備查。
(5)對喪失票據因「03-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
後,發票人若提存足額掛失止付保留款,應於二營業日內連
同「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本
所總(分)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6)喪失票據如經拾得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向金融業者提示時,應
以「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及票據業經擔保付款」(退票
理由代號:95)、「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30)或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退票理由代號:03)等擇
一理由辦理退票,再由本所依「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6.提示行:對喪失票據由付款行依規定留存止付金額,以「94-
整批票據喪失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者,票款當日支付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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