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銀行為建立政府債券市場,以便實施公開市場操作,特訂定本辦
法。
|
二、買賣債券之種類,限於上市之政公債、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
三、政府債券除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可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外,另由中央銀
行指定若干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洽請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為
政府債券經紀人。
|
四、政府債券經紀人自營買賣政府債券之價格,由市場供求情況決定之。
但受託買賣之價格可由客戶自行報價。
|
五、政府債券經紀人受託買賣之手續費率,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
之。
|
六、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將政府債券交易狀況、所存數量,按日列表(其格
式另訂之)分送中央銀行及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
|
七、政府債券經紀人應組織公會,其章程之主要內容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
員會核定,並對其業務負指導及監督之責。
|
八、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證券交易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九、本辦法送徵財政部及經濟部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修改時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