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除應遵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外,並應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
    定銀行)辦理出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口結匯、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2.掣發單證:出口所得外匯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出口結匯
            證實書;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
            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二)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應憑國外同業委託之文件辦理。

三、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辦理託收、匯票之承兌及結匯,應憑
          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二)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比率: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三)掣發單證: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
          實書;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四)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
          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四、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
    出及匯入匯款業務,除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上述機構間為其本身資金移轉及清算所
    為之匯款,不在此限: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
            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2.發送電文:應包含必要及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必要之受款人
            資訊。
          3.提供資訊:收到權責機關或受款行要求時,應於三個營業日
            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
            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
            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2.應訂定下列風險管理程序,並加強審查:
           (1)應採取合理措施,包括可行之事後或即時監控,以辨識缺
              少必要之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之匯款。
           (2)對匯入款提供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不足者,應建立以風險
              為基礎之政策與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少
              必要之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之匯款,並採取適當之後續追
              蹤行動。
    (三)中介行:
          1.應確保轉匯過程中,所有附隨該匯款電文之匯款人及受款人
            資訊完整保留於轉匯出之電文中。
          2.若因技術限制而無法將附隨跨境電匯之前述必要資訊轉入國
            內電匯作業時,對於收到源自匯款行或其他中介行之所有資
            訊,應依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留存紀錄。
          3.準用前款第二目規定。
    (四)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
          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稱之匯款人及
    受款人資訊,係指下列資訊:
    (一)匯款人資訊:
          1.姓名。
          2.扣款帳號。若無扣款帳號,匯款行得以可查證該項匯款之獨
            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統一編號、身分證號碼、護
            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或出生日期與出生地代替之。
    (二)受款人資訊:
          1.姓名。
          2.受款帳號。若無受款帳號,得以可查證該項匯款之獨立序號
            代替之。

五、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之方式辦理。
    (二)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
          匯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三)外匯定存質借:得逕憑存戶以其本人之外匯定存質借外幣。
    (四)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
          未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
          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
          其他交易憑證。
    (五)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
          、外匯存款日報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外匯存款帳戶,除應依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
    款帳戶作業範本(以下簡稱作業範本)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承作對象:符合作業範本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客戶範圍。
    (二)帳戶類型: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帳戶類型。
    (三)業務項目:經本行許可、備查或得逕行以臨櫃、電子或通訊設
          備辦理之業務項目,並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使用範圍。
    (四)開辦程序:應於開辦二週前備文檢附法規遵循聲明書(總機構
          法令遵循主管、總稽核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簽署),向本行函
          報備查。
    (五)報送資料:應將月底餘額及帳戶數,報送本行外匯局。

六、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之國外交易文件、本行之核准文件或其他
          本行規定之文件辦理。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
          貸款,不在此限。
    (四)報送資料:外幣貸款之撥款及償還,應參考「指定銀行承作短
          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資料填報說明」填報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
          資料;並將月底餘額及承作量,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報
          送本行外匯局。
    (五)外債登記: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
          中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
          辦理,並通知本行外匯局。
    前項第二款所稱國外交易文件、本行之核准文件或其他本行規定之文
    件,及相關配合作業事項,由本行另定之。

七、指定銀行對廠商以多筆進出口案件彙總一次申辦進出口外幣貸款案,
    得憑廠商提供交易文件清單辦理。該清單須逐筆列載交易文件名稱、
    號碼、日期、付款條件或到期日、國外交易廠商名稱及交易金額等資
    料,並具結清單所載資料有關交易屬實。有關交易文件,請廠商自行
    留存備查。

八、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國內顧客提供有外幣保證實際需求之證明文件
          辦理。
    (三)保證債務履行: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
          辦法)規定辦理。
    (四)報送資料:應將月底餘額及其保證性質,報送本行外匯局。

九、經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指定銀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
            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2.本國法人、經我國政府認許或依我國公司法及有限合夥法辦
            理分公司及分支機構登記之外國法人。
          3.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或本行核准
            者。
    (二)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不
          得以外幣支付。
    (三)報送資料:依照本行對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業務之規定辦理申報。

十、經許可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指定銀行,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前點第一款所列對象。
          2.持合法入境簽證,並依金管會相關開戶規定,在指定銀行開
            設外匯存款帳戶之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二)委託人應於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三)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
          以新臺幣支付。
    (四)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委託人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得為擔
          保設定質權辦理借款,並應依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五)報送資料:依照本行對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
          務之規定辦理申報。
    指定銀行辦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之業務,其委託人以前項第
    一款為限。

十一、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金融卡持卡人以新臺幣帳戶扣款跨行提領外幣現鈔,應
            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增加操作畫面,提供跨行提領顧客點選是
            否為非居住民身分別之功能。
      (二)受理顧客存入、提領外幣現鈔,及兌換臺外幣現鈔,應以指
            定銀行名義每日依顧客身分別向本行彙總報送交易資料,免
            填各筆交易之匯款編號、顧客統一編號、外幣金額、匯款分
            類名稱及受款地區國別。

十二、指定銀行辦理進出口及匯出入款等外匯業務,涉及委外加工及商仲
      貿易者,其所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買賣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
      證,及檢送本行外匯局之相關明細資料,應依規定之說明資料填報
      。

十三、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行支票買、賣匯率之訂定應依本行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二)受理顧客結購(售)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申請時,應掣發
            賣(買)匯水單;顧客結購(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者,應依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辦理。
      (三)應於門口明顯處懸掛辦理本項業務之中英文標示。
      (四)經本行許可於機場或其他臨時設置之兌換點辦理每筆未逾等
            值五千美元之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得向本行報備
            簡化結匯及申報手續,每日以銀行業名義依本國人及外國人
            結購(售)金額,按幣別彙總報送,國別代碼為「XC」,免
            填各筆交易之顧客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別及匯款性質。
      (五)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
            會信用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得於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但不得與國外銀行等金融
              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2.在符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之
              前提下,得持有之最高外匯買超部位以本行核給之額度為
              限,外匯賣超部位限額為零。
            3.辦理本項業務所需外匯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指定銀行
              結購(售),結匯金額毋須查詢且不計入業者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但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註明該項業務名稱
              及本行許可函文號。
            4.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
              資料傳送至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

十四、辦理信用卡、金融卡、轉帳卡或現金卡之業者、發卡、收單銀行及
      信用卡業務機構等,所營業務若涉及外匯業務事項,應於開辦前,
      由總機構函報本行備查,其屬大陸地區信用卡、轉帳卡業務者,應
      取得金管會許可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卡對象為外國自然人者,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徵信
            及其還款能力評估,並注意風險控管。
      (二)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依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掣發之單證應依「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
      說明」及「各項外匯業務應掣發單證之內容說明」正確填報,並應
      交付顧客或依約定辦理。
      銀行業得自訂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買賣匯
      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等單證格式。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單證,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及
      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電子文件製作之。

十六、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依式填列下列報表:
      (一)外匯部位日報表。
      (二)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
      (三)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
      (四)外匯存款日報表。
      (五)遠期外匯日報表。
      (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表。
      (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表。
      (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
      (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
      (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
      (十一)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月報
              表。
      (十二)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
      (十三)非居住民新臺幣存款月報表。
      (十四)銀行外匯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旬報表。
      (十五)人民幣業務月報表(CNY1~CNY5)。
      (十六)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買賣業務調查季報。
      (十七)數位外匯存款帳戶月報表。
      (十八)其他規定應報送之報表。
      前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及填報須知,及銀行業依規定檢送各項交易
      報表及相關明細資料之檔案格式及檢核,由本行定之。

十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參考下列操作手冊及說明,進行相關系統
      之操作及報表之填列:
      (一)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線作業手冊。
      (二)人民幣業務說明。
      (三)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資料填報說明。
      (四)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
      (五)各項外匯業務應掣發單證之內容說明及參考格式。
      (六)委外加工及商仲貿易業務掣發單證及資料填報說明。
      前項操作手冊及說明,由本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