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
  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核子反應器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除非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
  得任意變更或修改原核准之安全設計或設備,以落實建廠或運轉執照之
  功能,惟如未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變更,則不受此一限制;至於重要安
  全事項之範圍,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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