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核發執照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之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為加強行政管制並確保各種核發執照之公信力,爰就執照記載事項有變 更者,規定其持有者之申請變更登記義務;至其程序及期限等,則授權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