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所核發執照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之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
  為加強行政管制並確保各種核發執照之公信力,爰就執照記載事項有變
  更者,規定其持有者之申請變更登記義務;至其程序及期限等,則授權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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